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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纳入《基金法》仍存争议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9年12月29日11:30

  ■见习记者 王继高

  《基金法》修改启动半年后,私募基金是否会纳入其中,仍存在争议。市场人士认为,阳光私募在立法层面目前已经较为充分,民间委托理财才是最需要规范的领域。

  修法方向仍存分歧

  作为唯一参与《基金法》修改调研组的阳光私募代表,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近日在某私募基金论坛上称,将私募基金的合法化作为这次修法的主要任务已基本成为共识,但对于具体如何进行修改,目前仍存在较大分歧。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吴晓灵新闻,吴晓灵说吧) 为代表的一方,主张对投资基金统一立法,把目前的《基金法》变为《投资基金法》,其核心观点是把私募基金纳入法律监管。

  另外,以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原《基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曹凤岐为代表的一方,则主张通过对基金可投资范围的限定、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及对基金经理违规查处等方面进行修改,来完善《基金法》。

  目前,在中国证监会《基金法》修改小组的修法建言中,修改方向主要集中在对公募基金的完善和细化上,并未提及对私募基金的具体意见。

  信托层面已有“紧箍咒”

  “目前私募群体非常庞大,并且在快速发展,同时这个群体没有明确的行为标准,有很多违法违规的事发生。”私募排排网研究总监李春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很有必要。

  今年10月初,李春瑜曾以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的身份参加投资基金法(修订)调研起草组在深圳的私募基金调研。据他了解,大部分证券私募基金都希望纳入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地位。调查问卷也显示私募基金对法律研究得并不多,主要精力都放在投研上。

  李春瑜告诉本报记者,其实法律不禁止的就不违法,但很多公众认为,法律没明文规定为合法的即为违法,所以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的法律地位非常重要。同时,私募证券基金当前最需要的不是“阳光化”,而是规范化。比如,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需要规范化,投资范围也可以更自由一些。通过信托方式就是规范的一个路径。

  与李春瑜看法不同,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基金法》还是保持目前的状态,专门规范公募基金比较好。因为私募基金有很多不太一样的地方,不适合与公募基金放在一个法里面。”

  李勇认为,目前信托方面已有对私募的相关规范,而且这些规范已经足够。如,银监会2008年4月下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中,均是关于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投资顾问的条款。上述条款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同时受聘的第三方投资顾问也有具体条件要求,并且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

  民间委托理财最需规范

  “我们是市场的参与者,只是在适应‘游戏规则’,对规则本身也没什么诉求,主要精力都放在投研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国内某阳光私募人士显得相当低调。

  上海某阳光私募基金经理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是不是纳入《基金法》我并不关心,但如果纳入监管变得和公募一样就没意思了。目前这种状况已经给私募比较大的空间,最好少些干预,也不需要特别的支持。”

  李勇称,目前阳光私募只是投资顾问,银监会只能管到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对其约束。金融创新需要多方合作,应该允许信托公司与更多的机构合作。在与第三方投资顾问合作后的风险防范上,“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筛选和合约条款的设定,还可以通过问责机制,借鉴证券市场的停牌和市场禁入等措施。《基金法》修改要适应市场的发展,促成公募基金运作机制的完善和升级,不是每个金融品种都要写在法律层面。”

  “私募规模最大的部分还是民间的委托理财。也就是在别人的账户上进行操作,双方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分成的方式。这是最需要法律法规来明确行为标准的群体。国内阳光私募证券基金已经是全球最安全和最规范的了,但占私募的比重比较小。估计国内私募规模在11000亿元左右,民间理财至少占90%,超过9000亿元。”李春瑜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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