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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是贷款新规的受益者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4月21日10:55
  目前,贷款新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落地实施,正在成为各地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监管部门期望以此规范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使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其对于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近日,就该贷款新规在上海的实际贯彻落实情况,记者采访了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阎庆民表示,随着贷款新规的贯彻执行,实体经济必将受益于这一有力举措。

  严格部署贯彻实施

  记者:在上海,贷款新规的实施情况怎样?上海银行界对贷款新规的反响如何?

  阎庆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贷款新规自去年陆续公布以来,上海银监局就要求在沪银行业切实转变业务发展模式和贷款管理方式,真正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彻底摒弃以往信贷业务上的陈规陋习。

  目前,在前期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近期银监会正式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上海银监局即刻对在沪各中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约30家银行金融机构,就“两个办法”的认识及实施计划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要求在沪银行业切实转变业务发展模式和贷款管理方式,真正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彻底摒弃以往信贷业务上的陈规陋习。要求在沪银行按照银监会要求,对贷款新规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发文之日起,严格执行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对实行资金池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和资金统筹使用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也必须坚持“受益人支付”原则,银行贷款资金不得汇入集团资金池或由平台公司统筹使用。下一步还将加大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普及贷款新规知识的力度,有关工作正在组织落实之中。

  改变传统信贷模式

  记者:“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出台,在我国银行业引起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您认为,贷款新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管理和监控模式在哪些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阎庆民:新办法的实施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流程从原先的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管理环节转变为贷款受理、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理和资产处置9大环节,推动了银行业全流程管理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提升了商业银行贷款精细化管理水平。

  新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借助“受托支付”的贷款支付方式,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进一步监督贷款资金的用途合规性,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规避银行信贷资金进入非实体经济的渠道,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新办法通过要求借款人设置贷款专户、还款专户以及收入账户,厘清了借款人的收、付资金,更有利于银行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确保银行贷款资金合理使用,监控还款资金及时到账。

  新办法还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从法律角度完善和统一了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另外,新办法要求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这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质量,改变原有因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贷前、轻贷后”的思想。

  新规体现差异化管理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中,“实贷实付”的理念是如何延伸的?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比,“两个办法”在“受托支付”方面又有何不同?

  阎庆民:当前我国实体经济正稳步迈向复苏,上海是一个先进制造业相对集中的大城市,第二产业占比约为40%,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正确疏导必将有力促进相关产业的持续恢复、增长。随着贷款新规的贯彻执行,实体经济必将受益于这一有力举措。

  具体而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贷款审批、额度审核、资金发放与支付等关键流程的管理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一致性,“实贷实付”的理念在更大范围得到认同和落实。其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额放贷、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具体内容,这对银行业改变流贷传统操作模式中不尽合理的部分、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等内容,将大大推动个贷全流程、精细化管理,以及“实贷实付”在个贷环节的推广应用,在更大范围内保证银行信贷资金不违规流入高风险渠道。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产贷款和个人贷款的不同特点,在受托支付的标准上是有差异的。相对而言,对个人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更为严格,而流动资金贷款的支付标准则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种差异化管理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贷款使用管理,对于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的差异化和精细化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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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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