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供搜狐财经稿件 请勿转载)
私人信托的核心在于方案设计。要由当事人的一方来全盘负责此事,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财务、非财务情形和私人信托目的来设计信托方案
李嘉诚的财产分配计划,再次让家族信托得到了大家的关注。相较于在香港的如鱼得水和广泛运用,私人信托在中国大陆确属刚起步,但有鉴于此项事业的主旨充分符合大陆的法律环境,就没有未来不大发展的道理。本文意不在于畅想未来,就来看看眼下,中国大陆式私人信托长成什么样儿呢?
我们从私人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三个环节来逐一说明。
设立。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部分类型的信托资产须登记。其中就包括房地产和股权。由于登记制度的缺失,房地产的主管机构,房管局、登记中心等,非上市股权的主管机构,工商局都不接受信托作为登记主体,所以,现阶段的私人信托是资金先行的。
在资金信托的设立环节,要格外小心的是信托财产的有效性,包括共有财产要取得共有人同意、信托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不能在明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条件下转移资金等。具体的转移方式为:个人财产——将资金转移到信托公司为该单私人信托设立的信托账户;共有财产——根据约定或者取得共有人同意,将资金先统一转入拟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名下,再转入信托账户。
只有当资金转入信托账户这一环节合法完成,才能充分实现私人信托隔离风险的意图。法律上,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已经变更了。这部分资金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是充分分开的,不为委托人的新债权人追索;这部分资金也独立于受益人的控制,未来如何分配是由私人信托合同确定的,并不因你是受益人(如委托人的配偶、子女等)而随意支配;这部分资金也独立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信托法》第二十六到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受托人的义务(注[1]),保证了信托财产转移所有权之后的独立性。
存续。存续环节由资产管理和信托事务构成。前者是寻求信托公司而不是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战略意图之一。利用信托公司的全门类投资许可进行跨周期信托资产配置,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托资金的增值保值。具体的资产管理方式及风险容忍度,可以或粗放或细致地在信托合同中规定。但总体来看,这部分资金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特定目的,通常投资性高增长并不是主要方向。注重长期的资产安全、战胜CPI并有效应对恶性通货膨胀,属于题中之义。另外,要格外注意现金管理部分,保持适当流动性处理信托事务。
信托事务的主体通常是持续支付,分为主动支付和被动支付。主动支付由相关各方自动响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对受益人的资金支付,离婚赡养信托和养老信托,以按季度支付为多,考虑到信托公司繁重的台账处理,月度支付并不那么多见。子女激励意图的信托通常以特定时间点或者事件引发支付,如中考、高考、海外留学学期初等时点或者事项。被动支付则由受益人提出支付要求,而具体是否得到响应,是由信托公司根据私人信托合同(即委托人意愿)来决定的。
终止。私人信托的终止,主要原因包括: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终止后,信托资金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返还,少数未做规定的,法律规定归属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实践中鲜有未规定情形。
私人信托的核心在于方案设计。要由当事人的一方来全盘负责此事,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财务、非财务情形和私人信托目的来设计信托方案。海外经验是,这个步骤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完成,前端收取方案设计费。目前在国内的现状也是如此,有强大信托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战斗在第一线,带领中国大陆式私人信托一路前行!
注[1]:《信托法》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作者系搜狐财经专栏作家。本文系作者《揭开私人信托的神秘面纱》的下半部分)
钱无忧的其他专栏文章
独家声明:搜狐财经独家稿件,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违者必究。确需使用稿件或更多资料,请与我们联系获得授权,注明版权信息方可转载。联系我们可致电010-62726687。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