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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靳小姐在北京西站退一张72.5元的火车票时,被按照80元的标准扣除了16元退票费。对此,站方称退票时票价尾数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
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属客运杂费的一种。《规则》的附表中写明了退票费收取标准: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从这些规定来看,“72.5元=80元”似乎没什么可质疑的。
不过,比照规定消费者理屈词穷,却不等于面对规定本身消费者也理屈词穷。因为这规定本身是典型的“宰你没商量”的霸王条款。
从损益公平分配的角度看,仅仅是规定中那个“取整”的运算逻辑,就已经量度出了“铁老大”非同寻常的霸气。别说满足“4舍6入5奇进”的较高公平,就连旅客退而求其次、“铁老大”可稍占便宜的“4舍5入”这种较低公平也是“门都没有”。
损益公平分配天平的更大倾斜,则反映在规定中20%的退票费比率上。既然退票费属客运杂费,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32条又明确定义了客运杂费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那么以20%的固定比率收取,且“按应退票价计算”的退票费,岂不是与成本意义上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费用相矛盾?
对于针对退票费的上述疑问,有一种“违约金论”似乎可以让“铁老大”自圆其说———你买了票,就是与我签订了客运合同,退票等于违约,会给我造成损失,哪能不付出代价?这种高论,从前我们不止听闻一次,但它实在不值一驳。且不说退票费是否为违约金毫无法定,就算能如此视之,收取比率也不能是“铁老大”自说自话,作为交易相对人的旅客也应有发言权。
笔者认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的铁道部,在规范铁路客运交易时应中立于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之间,在损益分配上为实现公平保驾护航。当然,若这种退票费规定有什么具备说服力的其他理由,就该公开亮出以求理解和支持,而不能不声不响,令公众不明不白。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