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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1月17日的报道,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卫生院120急救站被指收费过高。获救者家属安女士称20公里的路程收300元出车费不合理,要求急救中心对收费做出解释,并向报社投诉,经调查,急救中心承认确实多收了出车费,并表示将退回多收的150元钱。
由于救人心切,120将家人送到医院后,收取490元的费用时,安女士并未及多问,安女士“才想起120的收费过高……找到他们要求给予解释。”而后,120急救站的工作人员才对收费做出了解释,并给出了收费标准,正是按照该工作人员给出的5元/公里的车费收取标准,安女士才知道车费多收的确切金额,最终才讨回多收的150元钱。
如果说安女士是消费者,而120急救站是商家的话;那么,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120急救站应负有及时即告知安女士每一项服务的价格标准的义务。除了极少数的路边摊贩,任何一个商家都是明码标价做生意。因此,事实上并非免费服务性质的120急救站也不应例外。120急救站工作人员不应因安女士“未及多问”,便不告知其收费标准,因为理论上,每个120急救站救助的每一个病人的家属都极有可能像安女士那样不及多问。
在安女士的这一次经历中,花乡卫生院120急救站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告知收费标准,事后也是在安女士要求120急救站做出解释并向报社发出投诉后,才调查出确实多收了车费的情况。可以说,这是120急救站工作人员的“工作过失”。
此外,120是政府资金支持的官方院前急救系统,它的基本职责是维持伤病员基本生命体征,减轻病人痛苦,稳定伤病情,防止再损伤,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快速、安全转送病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过失”是工作人员故意所为,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所以,为维护120急救站的良好形象,打消人们对120急救站的不“美好”想象,120急救站也应及时将收费标准告知消费者。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