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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会”的小组讨论上,经济适用房该不该取消成了这次会议争论的焦点。代表反对者认为,几年来,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不仅与初衷相违,而且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赞成者则认为取消该政策会使穷人更没有房可住,因此该政策不能够取消,只能改善。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争论,由于各自角度不同、标准不同,肯定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如何我们在如一标准下来讨论同一问题,其答案就会明确些。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住房是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离开了衣食住行,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就可能被剥夺。住房是个人一生中最昂贵的消费品,如果仅仅以货币的方式来分配住房,那么肯定是强者拥房千间,弱者身无片瓦。因此,无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计划体制及发展中国家,都会在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同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来保证人人有房住。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下,人们把住房保障制度理解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采取一些特殊政策措施来帮助那些完全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的制度设计。
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住房保障制度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它既有政府向那些完全没有一点能力购房者提供居住条件之责任,也有政府出台相应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来帮助经济能力较弱者购买住房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土地产权国有的情况下,政府更有义务也有能力在政策方面来保证民众住房条件。例如,政府在拍卖土地时,就对准备拍卖的土地进行规划与分类,规定所拍卖的土地应该建造什么类型的房子,这种住房种应该在什么样价格区别。如果拍卖后,开发商违反了拍卖所约定的建房规则与类型,就得补拍卖出的土地的价格。因此,在目前国内住房条件下,并非要不要建经济适用房的问题,而是要建什么样的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如果把建经济适用房纳入重新确立的国内住房保障体系,那么现有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取消也就自然了。
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一是由政府完全资助让那些完全没有能力购房者有房可住。这里有公屋、廉租屋,还有完全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居住的地方。
二是上述条件外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政策的掌控来让市场提供更多价廉物美的住房来满足大多数民众住房的需要。如政府对整个城市住房建造规划之前,就得根据该城市的人口结构、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来规划该城市建造住房的规模及不同类型的住房有多少。在这种前提下,政府就可以对要拍卖的土地分配建造不同类型的住房。而不同的类型的住房不仅每一套住房的大小上有详细的规定,也要规定该类型住房的价格区间。如建造50平方米有多少、50-60平方米的有多少等。如果再加上每一户购买在套数与交易上的限制,那么不仅可以解决目前所争论的经济适用房的问题,也可以发挥市场之作用。即房地产开发商在政府的政策指引下,有责任为社会广大民众提供价廉物美的住房商品。如果能够这样,一个新住房保障体系也就建立起来了。
总之,解决广大民众的住房问题,就得确立一个较为全面的住房保障体系。但这个体系并不是仅由政府来资助,而是几方面来结合。政府的资助是其中一部分,更多部分还是由通过政府政策由市场来提供更多价廉物美的住房来供民众来选择。如果能够这样,既可保证弱势民众有住房可住,也可充分发挥市场之作用。而不是现在这种经济适用房不经济也不适用。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