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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9日从宁波市检察院获悉,宁波市出台了全国首部《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按该办法的规定,行贿行为将被分为不同层次记录在案乃至向社会公示,严重的行贿者及行贿单位将被排除出建筑、医药等领域的竞标市场。
■有三种行为要被公示
《办法》规定,行贿行为档案细分为记录档案、查询档案和公示档案三个部分。所有行贿行为都被录入记录档案,由检察机关内部掌握,不对外提供。在记录档案中(不包括查询档案和公示档案)的行贿个人和企业将收到检察机关发送的一份“告诫书”。
在记录档案中,首次传唤或询问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或没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的行贿人和单位要被列入查询档案,供相关单位查询,查询单位可以考虑要不要取消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入围资格和中标资格。
有下列严重行为的将被录入公示档案,检察机关还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因行贿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被记录后继续行贿的;在检察机关交代行贿事实后又故意翻供、串供或者毁灭、伪造证据,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向3人以上行贿,且情节严重的。被列入公示档案的个人或单位将被直接排除在竞标市场外。
《办法》还规定: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在第一次传唤或者在首次询问中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不进行公示。3年内,未发现行贿人再次行贿的应当退出查询档案或公示档案,但不会退出由检察部门内部掌握的记录档案。
■个人行贿单位受牵连
《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行贿行为录入查询、公示档案的,应当同时将其行贿行为发生时所在的单位录入查询、公示档案。个人行贿行为退出查询、公示档案的,其行贿行为发生时所在的单位也应当退出查询、公示档案。
宁波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伦君表示,只打击个人行贿行为,对遏制行贿之风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个人行贿后其所在单位也会相应受益,因此将行贿人所在单位列入打击对象。
■行贿信息不受法律保护
把有行贿行为的个人列入查询范围或向社会公示,会不会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对此,王伦君解释:“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活动不被他人知晓并不被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但它存在的前提是不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即隐私权不能是非法的。而行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性质,它侵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时,行贿信息就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的基本范围。举个常见的例子,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违章行为信息,这并不是侵犯公民隐私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构建行贿记录档案及其查询系统,对外披露行贿人的行贿信息,这不仅不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相反,公布行贿信息是对公众知情权尊重的体现,是对社会的一种负责”。
但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对建立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提出了质疑。浙江大学民法学王教授说:“这种操作目前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他说,我国检察院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收集行贿人材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职能,即使是职务犯罪预防,也仅限于司法范畴,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王教授表示,检察机关把有关自然人的行贿记录经过侦查手段收集起来并向外提供,这涉及到自然人信息隐私权问题,因为不管他有没有犯罪,他都有权参与整个信息收集活动,他必须知道谁在收集他的资料,收集的资料是否客观真实。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