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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终于可以试水基金业了。
在我国金融改革正处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大背景下,套用“一箭双雕”这个词,此举真可谓一箭双“利好”,有助于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
这是扩大直接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利好。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重达30%—50%,甚至更高。而在我国,直接融资发展不快,近年来由于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甚至有所放慢。去年前三季度,我国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股票融资、企业债融资等直接融资仅占全部融资的5.6%。开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有利于有效地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力量。一句话,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旨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这同样也是间接融资健康发展的利好。当前,我国企业的贷款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重高达80%以上,使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不利于金融的整体稳定。开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有利于分散间接融资风险,优化资源配置。进而言之,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无论是过去实行分业管理的美国,还是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欧洲,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都是普遍的、通行的做法。在德国,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发起,商业银行管理着90%的基金投资计划。我国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潮流,还能推动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提高国际竞争力,应对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所带来的挑战。
要将这一双“利好”真正落到实处,应当特别注意防范跨市场风险。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由于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因而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并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公司或投资银行的风险小得多。尽管如此,商业银行也要严格按照三部门制定的《试点办法》要求,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要将这一双“利好”真正落到实处,商业银行还应当联合富有经验的境内外投资者共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这么做,既可以避免商业银行独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不完善,又可以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何乐而不为呢?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