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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管理业务比较普遍。在德国,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发起,商业银行管理着90%的基金投资计划,这类基金管理公司因经营稳健而享誉国际。在美国,1999年底出台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揭开了美国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管理业务的新篇章。
在金融业务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保险公司、外国金融集团已被允许投资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分业经营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它们的业务拓展,而且令国内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遵循平等竞争的原则,如果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国内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管理业务,那么笔者对此有以下设想:
一、放宽法律限制。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认国内商业银行拥有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
二、建立准入制度及监管方式。商业银行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行业上归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其交易行为受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公司监督。
三、防范风险。措施之一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用存款资金为其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托市;再就是监督管理部门应拟定条例,规定除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本金外,严格禁止商业银行的动用存款资金或其他资金购买自己发起的基金;监督管理部门还应拟定条例,规定商业银行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就不能作为该基金公司的基金托管人,在募集基金时它也不能代理发行。
如今正值《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人大二审之际,若能将“允许国内商业银行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容写入基金法,对于当前分流储蓄资金和加速发展基金业这两件大事来说,其益处是不言而喻的。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