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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直至杜绝错案,辽宁省委政法委决定,在全省政法系统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按照省委要求,省委政法委正副书记、省直政法部门正副职领导、各市委政法委正副书记、各市直政法部门正副职领导以及省直政法部门处级领导干部都应承担包案下访任务。其中,省委政法委正副书记、市委政法委正副书记和省高院、省公安厅领导原则上每人包2件(案件少的市每人包1件)(4月18日《北京青年报》)。
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虽然体现了地方党委政府对减少和杜绝错案的高度重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纠正错案的发生和存在,但这种责任制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首先,它有领导干部职责错位之嫌。省委及地方党委政法委正副书记、省及地方政法部门正副职领导都是负责某一方面或某一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其中政法委还要负责协调当地各政法机关的工作。他们的基本职责应该是从政策和法律等方面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政法工作全面把关,通过领导、审批和监督环节的把关,保证法律和政策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贯彻实施,防止任何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而不应当过多地陷入具体的案件,甚至直接过问、处理案件。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党委的政法委领导是没有权力处理具体案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政法委正副书记对所包案件的处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越权的和非法的行为。事实上,从全国范围内的情况看,一些影响极为恶劣的冤案错案多半是在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下产生的。近期揭露的佘祥林杀妻冤案就是一个典型。
其次,领导干部包案制既可能造成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也可能影响政法机关行使法定权力,还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后果,使错案成为任何人都不敢纠正的“铁案”。从积极的方面讲,错案会因为政法部门领导的承包而使各有关政法机关倍加重视,使错案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但与此同时,这些错案当事人也变成了特定人群中的“特殊人物”,享有了部分“法外特权”,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因为能“有幸”被领导干部承包的错案毕竟是少数,领导干部不可能将所有“疑似”错案都包下来,从头到尾负责到底。而从消极的方面讲,一旦某个错案被领导干部包了下来,那么其他人可能会退避三舍,不敢发表意见,唯领导之意是从。这样一来,对错案的处理更容易受领导干部个人意志的左右,而鉴于领导干部自身法律素养的状况,包案的领导干部一旦出现错误判断,那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并非是减少或杜绝错案的“绝招”,相反很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总之,这个责任制减少甚至杜绝错案的动机是好的,但对错案的防止和纠正必须依靠政法机关自身严格法律程序,转变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提升执法水平,同时还要靠法定的监督机关,充分发挥它们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然而,为减少或杜绝错案,决不能指望职权错位的所谓领导干部包案制来实现,因为这并不符合法治的精神,是职权的越位。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