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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公布了《关于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除对党员干部提出硬性要求外,对辖区内普通老百姓办酒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城乡居民不是党员、干部的,每次宴请不准超过8桌,超过部分每桌罚款400元。(4月18日《中国青年报》)(>>>进入“五道口财经”论坛讨论)
此《规定》一出台,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如同大多数干部群众一样,笔者打心眼里赞同《规定》,因为自己也深受这种“红色罚款单”的困扰。然而,设宴请客,喝酒吃饭,不是吸毒,并不违法。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地方政府咋能脑袋一拍,便高举行政手段的“快刀”来斩人情消费的“乱麻”,人为地为百姓办酒“设计”8桌的限制呢?又凭哪条哪款对“超过部分每桌罚款400元”?治理者的这种“现代主义”、“科学主义”或“理性主义”逻辑是否代表着国家权力的扩张?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只有上述主体才有权对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可见,宿迁市政府是既无必要、也无权力对老百姓办酒进行“规划”和“设计”的。说其“无必要”,是因为正确的动机不一定产生正确的结果,不然徒增行政成本;说其“无权力”,是因为没有上位法,比如《宪法》、《行政处罚法》对其行为作支撑。
再说,这种笼统的“一刀切”式的规定,哪怕是“严禁”,如果不具有可操作性,效果恐怕也不会尽如人意。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无权无势,遇有婚丧嫁娶,多办几桌酒席,收受亲朋一点礼金,既算不上是受贿,更算不上是索贿,顶多只能算是“灰色收入”,凭啥对此“上纲上线”?此风一开,莫非政府凡是看着“不顺眼”的东西,便可游离于法律之外,随心所欲地用地方“规定”来禁止、来罚款?一种角色的错位,也是打造法治社会不和谐的音符。
从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宿迁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无疑是值得称道的。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无疑可以发挥示范作用,也是一条比较好的路子。但对于大操大办之类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简单地寄希望红头文件来制止和规范,未免太天真了一点。要知道,政府不是“千手观音”,文件规定也不是“万能钥匙”。如果政府事无巨细“越俎代庖”,不仅是对公权的滥用,也是对法律的漠视。此风不及时纠正,那么“居民宴请不得超过8桌”也就不会是最后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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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