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上法学之路
我走上法学这条道路有些偶然。参加高考恢复之后的两期考试,报考的都是中文类专业,这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一直梦想着成为一个作家,另一方面,高考之前,我压根儿不知道天底下尚有法律专业这种行当。 因此,当1978年9月我意外地接到西南政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既喜出望外,又有些不知所措。我不知道学习法律对于我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
我的大学时光横跨了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初。那个时代的中国真是一个充满了憧憬和理想主义的地方。大乱甫定,新时代开始的兴奋感写在每一张脸上。卢新华等人的“伤痕文学”在全国广泛传颂。李洪林在报章上推出了系列文章,追问我们究竟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什么样的马克思主义。南斯拉夫实践派的文章常常是《哲学译丛》的主题。喇叭裤的流行让很多人摇头叹气也使得裤脚宽度似乎成了思想解放程度的测量器。
对于学习法律的青年男女来说,最重要的是,当时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调达到了共和国建立以来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西南政法学院那稍嫌破旧的校园里,我们这一批文革之后首届学生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之中。现在回忆起来,那个时候法律教育的起点是相当低的。教材或者是由其他大学工农兵大学生所编写的作品,或者是本校教师因陋就简仓促编就的教学大纲。基本的特点是意识形态色彩极其浓厚,法学自身所应有的知识和意识都相当粗陋和不系统。不过,两个因素帮助了那一代以及随后的几届学生,一是教与学两方面对于探求知识的热情,一是当时同学们表现出的壮怀激烈忧国忧民的情怀。那个时代,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的同义语,“一切向钱看”的口号还要等三五年后才流行和受指责。大学院墙里的气氛大致上还是单纯的。
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当然,随着学习过程的深入,当时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贫乏越来越多地显露出来。一提到法律,唯一正确的定义便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说到西方国家的法治,就一定是虚伪的和垂死的。凡是社会主义的法律,肯定具有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学习法律的人就是要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样简单而僵硬的教条式知识不免让年轻而好奇的大脑感到失望。一些同学开始转向,写电影文学剧本者有之,研究宗教者有之,吟诗作曲者有之。法学到底算不算得上是一门学问呢?说起来,法律学乃是人间学问中相当古老的一门。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特殊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治理传统的影响,法学严重地发育不良,这与西方的情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在古罗马时代法学的昌盛自不待言;最早的近代型大学——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从一开始便是一所法学院。近代以来,法学在西方各国都居于显赫的地位。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术领域,现代西方法学对于法律制度的发达所产生的影响更是至深且巨,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西方近代法律对于所谓合于理性的资本主义的发生和发达起到的作用十分关键。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的概念系统、丰富的思想内涵以及大师辈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术流派。这样博大精深的一门学问在那时的中国沦为干巴巴的教条,也算是一个悲剧。
当然,和任何实践性学问一样,法学的研究也有不同的层次。大体上说,研究的路向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从内部进行的研究,一是从外部的研究。从比较早的时候起,我对于特别严格的内部规范研究就不太有兴致。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我的兴趣基本上转到了外国法制史领域,同时对于与法律史密切相关的社会史、宗教史、哲学史等等都兴趣盎然。那时,英文水平相当幼稚,但还是从图书馆借来了大厚本的《中世纪史》(我记得作者名字好像是Sydney
Painter)和其他一些英文原著,边查字典边生吞活剥。自己的这种兴趣以及求学期间所遇到的几位非常优秀的法律史老师的鼓励和引导,使得我在大学和研究生两次毕业论文都选择了天主教教会法这个既古且洋又生冷的题目。与此同时,兴趣向历史的转移也使我早早地就打定主意,要一辈子从事法学的教育和研究工作。
1982年,我考入北京政法学院攻读外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第二年,这所学院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我在那里读书三年,毕业后留校任教。在那以后的十多年里,自己的研究仍然坚持上边提到的那种外部路向。这十多年中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极其明显的进步。仍然恪守干巴巴教条的人越来越少了,法学界的气氛相当活跃,法学出版物日益增多。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也做了一些工作。例如,发表了若干西方法制史、比较法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参与创办并在八年的时间里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的编辑工作,翻译出版了数量不少的外国比较法学著作,还主持了几套译介西方法学著作的丛书。
重视法学的传承
不过,就总体情况而言,我们的法学研究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方面,作为一门与社会生活密切关联的学科,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既少又肤浅;另一方面,这又是一个自主性相当低的学科,经常急功近利,过于灵敏地追随社会流行观念的变化。实际上,这两方面的缺陷是互为表里的;太容易获取的东西总会被视为轻贱之物,合用则用之,不合用便弃之如敝屣。我觉得,原因大概可以从下面这几个因素加以分析:
第一,我们这块土地上,法学是一个缺乏传统的学科。一国学术传统对于当今的学术发展是有着潜在的影响的。例如,在我国的哲学、史学、文学批评、语言学等领域,尽管也有大量的西方学说和理论输入进来,但是,本国的学术传统并没有被放弃;相反,本土的学术与外来的理论和知识的融合结出了丰厚的果实。我们不难列举出一连串杰出的新经典作品来印证这样的判断。反观法学,情况就很不一样。由于古典社会法律秩序的正统性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荡然无存,关于那套秩序的学问在今天变得只有历史的意义——况且即使是在传统社会,律学也只占着一个相当卑微的地位呢。《汉书·卫觊传》中引卫觊的话:“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汉代,在我国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读儒家经典出身的士大夫们对于律法之学基本上是不屑一顾的。这使得我们在近代初期遭遇西方法学挑战的时候,不得不面临这样的艰难抉择:对于西方法学,要么全盘拒绝,要么照单全收。结果我们选择了后者。尽管我们放弃了本土那点儿可怜的律学,然而,不继承遗产却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债务;传统学术格局中律学的卑下的地位依旧顽强地影响着或连累着今天的一些法学家们,令他们趋炎附势,令他们把应景文章当学术著作,令他们在西化的知识与非西化的社会之间不知所措,也令其他学术领域的学者们不把法学作为一门他们应当有所了解——哪怕只有点头之交一般的了解——的学科。
第二,跟其他学科一样,法学的发达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每一代人只能在前人研究成就的基础上添加一些新东西。当然,开山立派的大师肯定是要有的。但是,大师也不能空穴来风,无所依托便硕果累累。吸收前人成果,创造性地解释前人的成说,以所谓同情的理解的态度对前人观点加以批判和发展,从而使学术的链条不致中断,这些都是维持一门学问于不坠的重要条件。然而,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却没有这样的条件。先是战事频仍,兵连祸结——没有哪门学问比起法学来更不见容于战乱了——随后是政权更替,打碎“旧法统”的同时也使从前的法学遭受池鱼之殃。“封建的”法学送进了博物馆,资产阶级的法学扫进了“垃圾堆”,苏联版的社会主义法学随着50年代末中苏交恶也成了垫底宿货,对于60年代的中国法学家来说,果然是白茫茫大地真干净了。我们70年代末进法律学校时所遇到的那种法学极度贫乏的状况当然不是偶然的。
第三,我们的法学缺乏对于其他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成果与方法的吸纳。法学并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它需要从其他学术领域汲取发展所必需的养分。我们前边提起过的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从一开始便要求学生必须要学完人文七学科之后方可进法学院,这样的要求自有其道理。近十多年来,经济学深刻地影响法学研究并导致一系列划时代的成果出现,法律与文学运动融合了法学、语言学、解释学以及文学批评等学科于一炉,新论迭出,创获多有,都是法学需要多学科知识滋养的晚近例证。但是,我们的法学界却要在一个贫乏的基础上“两线作战”,一面努力建立和丰富自身的知识体系,求得学科真正的独立,同时又要分出很大心力,不断地寻求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融合,难免力不从心,顾此失彼。我们看到,近年来由于法学界的若干青年先进的努力,后一个方面的状况正在得到改善。但是,前一个方面的情形似乎还没有明显起色,两方面研究之间的互动虽然有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
总体来说,八十年代的法学是一个初步的奠基时期。今天看来,当时的种种言说都显得相对简单和稚嫩。八十年代给我们这一代人确定的是身份而不是厚实的专业基础,是那种从七十年代末延续而来的强烈的家国之忧,而不是复杂的学理。真正的法学专业自觉和学术体系的建立乃是九十年代的成绩。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八十年代的法学毕业生们成了生力军。他们翻译了不少作品,开阔了知识的视野,提升了法学在整个知识格局中的地位,不断地推进着专业知识与社会变革之间的互动。自然,在这样的努力中,他们自身所具有的知识缺陷也制约着法律学术乃至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成熟程度。“行百里者半九十”,八十年代的法科毕业生们仍然是任重道远呢。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附记·
八十年代法治大事点滴
进入八十年代,中国的法制建设速度明显加快。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生效。这两部法律在1979年诞生之后马上掀起了一场法律知识的宣传热潮,主流媒体都大规模投入,一些参与立法的学者纷纷撰写文章,向公众解说其中的规则与观念。两法的生效改变了中国三十年只靠宪法和简短的婚姻法撑门面的历史,在涉及到罪与非罪以及司法机构行使权力的问题上,终于有了可资依据的法律。
上述两法生效后的一次显赫适用便是1980年对于林彪和“四人帮”集团的审判,这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组成特别审判庭的审判被誉为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作为法科学生,每天我们都收看央视所播出的审判剪辑,并新奇地看到律师出庭辩护、检察官的义正辞严、张春桥的全程沉默抗拒。事后想来,这起审判还是隐含着一些值得深思的法治问题,例如特别法庭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紧张,一审终审与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保障的冲突,辩护律师所应有的独立性的缺乏,以及适用新近颁布的法律审判之前行为所导致的法治困境等等。当然,无论如何,毕竟采取的是法庭形式,较之从前的“路线斗争”模式已经是一个进步了。
刑事法之外,社会的演进也呼唤着民事法律的出台。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还记得,这部法律的出台让那些从事民法教学的学者们怎样的欢欣鼓舞,虽然与洋洋两千多条的法国、德国民法典比起来,我们的这部一百五十余条的法典显得是那样的寒伧单薄。
到了八十年代末,行政诉讼法方面有了重大进展。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次年10月1日起生效。这部俗称为“民可告官”的法律赋予公民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且当然地引出了法院裁判案件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力的制度路向。(文/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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