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明年1月1日
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正在审议
“华为员工辞职反映的只是一个问题,今后将有三部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影响深远。”当记者就华为事件提问的时候,北京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主任萧鸣政教授指出了华为事件背后更深的法律背景。
11月3日,国内首部系统阐述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现状的权威文件《2007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白皮书》发表。由人才交流中心发展起来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企业和员工的中介、桥梁,对新的劳动关系,不但十分敏感,而且立场相对中立。而对于华为事件,尽管记者们轮番上阵,参加白皮书发布会的专家学者和相关政府部门官员却口径一致,不肯对华为作出“对”与“错”的判断。但是,身为主编的萧鸣政通过白皮书对新型劳动关系的阐述,却让记者感觉到,问题不简单。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就是长期合同的问题,这也是华为事件的导火索。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提出续订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一个员工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成为终身员工。其次,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能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就业促进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主要是公平就业。这个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妇女权益,现实生活中出现最多的就是女性的生育、哺乳等问题。第二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现实生活中就是与肝炎病毒有关的问题,大三阳、小三阳等。以上两方面,该法有明确的规定,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目前正在审议,这部法律有3大亮点:
首先是报酬争议拟一裁终局。根据统计,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少的三个月,多的长达19年。这样漫长的过程对劳动者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因此,草案规定,因报酬、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实行一局终裁制。
其次,扩大诉讼途径。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一种设计,使得劳动者的诉讼渠道被限定了。因此,这次的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延长了申请时效。现行劳动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定为60天,这直接导致很多劳动者因为过了申请期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草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以上三部法律对企业的影响,萧鸣政分析说,短期内,相关企业的成本可能会增加一些,但这是中国劳动关系法制化、规范化必须付出的成本。这种规范,最终会惠及企业、劳动者、社会等方方面面。萧鸣政同时认为,在中国高技术产业不是很发达,市场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成本的提高,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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