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家家”商标侵权一案作出有关行政判决书:维持北京高院(2005)高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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