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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私募基金立法新时代即将来临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1月05日11:21
  经过将近一年的讨论和修改,日前美国国会众议院最终通过了《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雳对记者表示,一般而言,私募基金带来的风险集中在两个方面:规模大、杠杆率高、行踪飘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投资者保护风险。众院新法显然意图兼顾两头,但目前来看更侧重前者。

  根据美国现行《投资公司法》,“客户数量在100人以下”或者“客户都为合格买家”的投资基金属于私募基金,可免于联邦“投资公司”注册。同时,《投资顾问法》第203(b)(3)条规定,“在之前的12个月内,提供服务的客户少于15位、且未担任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之顾问”,则可免于“投资顾问”注册。新法从原则上废除了第203(b)(3)条,今后私募基金资产规模超过1.5亿美元的管理人,不问客户多少,都须进行注册。

  针对上述统括要求,风险投资(VC)基金和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国私募基金顾问可以享受例外豁免。众院新法没有定义“风险投资”的内涵,而是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制定具体规则加以甄别。对于“外国私募基金顾问”的条件,正式通过法案相较讨论稿做了进一步的收紧。他们在美国境内的客户及存在直接顾问关系的所服务投资者合计少于15位,同时可归属于上述来源的资产总计要低于2500万美元,方可继续免于注册。

  郭雳表示,根据新法注册之后,投资顾问须向SEC报告旗下每只私募基金的资产规模、估值模型、杠杆率、对手方信用风险水平、交易和投资头寸等。SEC还有权要求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保存档案或接受询问,以使它或其他联邦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地监控金融系统风险。这些信息被允许在联邦机构间分享,但例外情况下不对外公开。当SEC认为基于公共利益必要或恰当时,可以要求投资顾问向其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交易对手方、债权人提供上述信息。

  “当然,就投资者保护,新法亦不乏引人瞩目的举措。”郭雳对记者说,例如,收紧了《投资顾问法》第206(4)-2条“客户资产存管”规则针对私募发行证券的豁免优待。SEC被要求规定,今后资金或证券(包括私募发行证券)总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投资顾问原则上不得安排存管,除非其能够证明:资金、证券是以每个客户各自名义,或者明示投资顾问之代理人或受托人身份后,单独在合格存管人处开立账户;该合格存管人不针对资金或证券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这一规定无疑减少了投资顾问对客户资产上下其手的空间,也是避免麦道夫式丑闻的“补牢”之举。

  据悉,这次通过的私募基金新法版本是作为《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分付诸表决的。后者长达近1300页,内容十分繁杂,包括:设立新的独立联邦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联邦保险管理机构和一个跨部门的“金融稳定理事会”负责监管大型复杂、具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创制一套妥善清算处理大型金融机构的程序,以避免“太大而不能倒”或者滥用纳税人资金;限制公司高管薪酬,赋予股东和监管者更大的权力;加强衍生品交易的集中化和规范化;改革房产抵押放贷制度和资产评级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的内容。郭雳表示,今年以来有关私募基金法规变革的议案的核心是,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的联邦注册豁免待遇,迫使他们向SEC进行“投资顾问”注册。

  “有关私募基金的参议院议案目前仍在修改中,预计今年初交付表决。倘获通过,两院法案将合并再经总统签署正式形成法律,美国私募基金立法的新时代将由此到来。”郭雳如是表示。??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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