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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业:上市公司的“道德血液”

2011年11月10日15:54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马方业

  (专供搜狐财经稿件 请勿转载)

  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有了,有的还被誉为现金奶牛,但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远未达到真心回报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意识层面。不想“还利于民”的“铁公鸡们”,在证券市场上仍然蕴藏着强大的盘根错节的能量

  11月9日,中国证监会新任掌门人郭树清烧了“一把火”: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科学决定分红政策,增强红利分配透明度,不得随意调整已确定的分红政策。同时,中国证监会将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则、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

  消息一出,市场各方好评如潮。但二级市场似乎并不领情,依然延续着一周以来的震荡走势。然而,就笔者看来,强制分红制度的设立对中国股市而言,属于长期利好,但要在一夜间解决股市“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顽疾,也是非常不现实的。市场暂时不领情也是一种必然。

  其实,早在199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就对上市公司分红事宜做了相关的规定。2004年9月9日,时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应邀到国资委作报告时表示,证监会正在与国资委商议,制定强制上市公司分红的措施,不分红的公司要限制再融资。他还特别举出一组数字:到2003年底,证券市场上缴印花税1965亿元,但上市公司分红仅有1844亿元,流通股东只分红600多亿元,还要缴纳20%的分红所得税,实际到手的只有500多亿元,流通股东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报。时任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总结发言中也提出,要配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分红。2005年1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证红利指数。200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更加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产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的条款。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述要求加以提高,并修正为: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从而强制了现金分红,去除了左手倒右手式的送股或转增股本的分红形式,并提高了分红的百分比。

  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目前上市公司分红状况又是如何呢?权威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中实施现金分红的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2%、55%和61%;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3423亿元、3890亿元和5006亿元;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现金分红公司总股本)分别为0.08元、0.09元和0.13元。2010年,A股全部上市公司派现约占净利润的三成,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派现比例超过三成。有3/4以上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派发了现金红利。

  与当年尚福林列举的数据相比,这组数据明显有了不小的进步。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2010年,仅有可怜的16家公司的分红收益率高于一年期的存款利率,而且分红总额的增速仍不及净利润与未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虽然3/4以上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派发了现金红利,但是这与该群体IPO时超大的募资也有很大的关系。另外,当红利水平与再融资资格挂钩后,有些公司甚(甚至包括中行、建行等大型央企)还出现了一边分红一边再融资、分红主要是为了公司再融资等异化现象。多数中小投资者的投机习惯,又造成了股民喜欢公司送红股的偏好。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有了,有的还被誉为现金奶牛,但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远未达到真心回报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意识层面。不想“还利于民”的“铁公鸡们”,在证券市场上仍然蕴藏着强大的盘根错节的能量——尽管红利是投资者回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红利是公司股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尽管红利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石。

  因此,与其说证监会新任掌门人郭树清强制分红烧的是“一把火”,不如说是新主席根据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续添的“一把及时火”。愿这把火能把市场各方的股东回报意识真正烧醒。而回报股东意识的强力回归与牢固树立,太需要红利政策的依托。惟其如此,“分红”才能如血液融化到健康的中国股市文化之河中,价值投资、长线投资、责任投资才能大行其道!

  (作者系《证券日报》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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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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