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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文标题映入读者眼帘时,并非鲁宁在玩噱头,甚至试图用“无聊”来刺激读者的阅读兴趣。
女同胞拥有子宫的权利,属于一种与身俱来的权利,是大写的人权!
上周,我所供职的报社得到一条骇人听闻的信息,说江苏省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将两名年约14岁的弱智少女弄进医院,悄悄切除了她们的子宫。这样做的理由是,弱智少女来了“初潮”,弄得衣服上、床单上都是血污,增加了福利院护工的工作量。因而,切除她们的子宫是要减少护理中的“麻烦”。另外,据福利院系统的人士披露,切除弱智少女的子宫,并非南通那家福利院“首创”,在行业内似乎是条不成文的“潜规则”。以往,没有人计较这档子事,大家都觉得习以为常。
真可以习以为常么?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都有基本的价值观,而这个基本价值观还是与时俱进的。于是,报社决定派记者前往南通,彻底调查事件真相。接下来的事情可以想像,但纸终究包不住火。4月21日,我所在报社将第一时间获取的事件真相公布于报章,得益于互联网的威力,全社会的舆论为之哗然。
随后,报社派出6名记者与报社驻江苏的记者联手,组成联合报道组,进一步追踪事件的后续报道。截止作者撰写此文时,江苏省一分管副省长作出调查批示,该省公安、卫生、民政三厅组成的调查组进驻南通调查,全国残联也介入了此事。而面对舆论的愤慨和拷问,曾经一度掩耳盗铃、欲盖弥彰的南通“有关方面”则陷入了极度地被动。
我想,我所供职的报社,包括全社会的舆论,均不是为了寻找卖点、吸引读者眼球而恶意炒作这宗割子宫事件。
我们深信,紧紧抓住这个反而典型深入剖析,有助于中国正在艰难推进的国家法治化进程,有利于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有益于法律、法制、法治理念和法理学养不断植入中国社会。
即便就事论事地看问题,它也能多多少少推进“计划年代”形成的、保障标准和保障程度很低的、以官办为主的、效率很低的、存在问题多多的现有社会福利保障体制的改良与改革。
一言以蔽之,这是一份对全社会尤其是对各级公权力行使部门进行普法教育的极好教材。
一个社会的进步,其表征进步的特征,并非是单一的“螺旋式”上长形态,更多的时候,它形如一种波浪式的前行。因而,在推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要同时选择和抓住具有重大价值的正面或反而的事件作出深入剖析和解读,使其成为不同阶段推进社会进步的一个“历史记号”。毫无疑义,就推进中国社会法治进步的议题,2003年的孙志钢事件,前不久的佘祥林事件以及本次的 割子宫事件,均具有“历史记号”的价值。
初步归纳,割子宫事件值得全社会深入讨论的问题至少包括:政府举办的福利机构是否涉嫌滥用监护权,没“脑子”的医院和医生是否涉嫌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作为替政府承担社会公益义务的福利院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归谁及通过何种程序和手段对其进行监督。
我们还要再作讨论,一方面,智残女性经期护理的确是个麻烦事。这一点理当承认。但另一方面,即如切除智残女性子宫可作为提高这个特殊群体生存质量的一种备选手段(譬如说,一种不得已的手段),那么,这其中仍然涉及到一系列严肃的话题。如:通过何种程序和方式,由谁界定、批准并组织手术等等。否则,不管你的出发点如何冠冕堂皇,都关乎到侵犯智残女性健康权、生命权的严肃问题。
因为,拥有子宫的权利,就智残女性而言,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还是一个事关智残人群保护制度和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问题--一个“天字号”的人权保障问题!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