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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前,《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正式公布施行。2个月后,笔者目力所及,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沿海省(市)结合各地实际,纷纷推出各自的“实施意见”,媒体唤作“贯彻落实‘36条’的‘地方版’”,譬如,上海推出了与“36条”相对应的更开放、更细化的“38条”……
以往,非公经济发展面临体制性障碍,非公资本扩大投资遭遇市场准入限制,非公企业贷款融资受到歧视对待,这些障碍、限制、歧视都是有形的。“36条”公布后,再设置有形的“壁垒”恐怕行不通了。但有形的“壁垒”消除后,并不代表民营资本和非公企业,从此就可不受阻挡地进入以往不准进入或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和市场……
缺乏地方版的实施意见,民营资本和非公企业要进入以往不准涉足之地,依然受到一扇无形的“玻璃门”阻挡。也即,你可以看到“玻璃门”内的市场空间,但你却仍然不知该怎么进入--通过何种途径进入?进入后施展拳脚的空间有多大?
一言以蔽之,要想真正贯彻实施“36条”必须毫不犹豫地拆除那道“玻璃门”!可是,对发展非公经济的认识从来就是不一致的,有些地方仍然不识时务,公然践踏国家政策、法律甚至宪法,继续干着破坏破坏甚至扼杀非公经济发展的事情,其最新的一个“恶例”,发生在河南省栾川县。
近日《中华工商时报》头版报道:原栾川县地方国企--洛阳钼都矿冶公司资不抵债7000万元,2003年不得不进行改制,经公开竞标,被江苏、上海两家企业以2000万元转让金、1000万元改制费外加承担全部债务为条件买断,企业经改制而产销两旺,工人有了饭碗,县里有了税收,好一个皆大欢喜局面。未了,眼瞅着“外来和尚”赚到了钱,县里患上“红眼病”,提出无偿占有新公司40%的股权。
此无理要求当然遭到拒绝,新公司却由此麻烦不断,当地“大盖帽”一拨拨前往“滋扰”,整得人家停工停产还不算,最后干脆强行接管该公司。
所幸,省上的头脑很清醒。去年底到今年河南省“两会”期间,前后两任省委书记李克强、徐光春先后作出态度鲜明的批示,肯定该企业改制是成功的,不能推翻,不能逆改革潮流又将其变为国有企业,要求坚决纠正错误做法。
无奈,“小国之君”不卖省上的“帐”,一副“天高皇帝远”看你能奈何我不成的态度。
是啊,“开门引资、关门打狗”的恶劣做法,不少地方都曾有发生,但总的趋势是处于逐步减少状态。以往,人们和舆论对这类恶劣做法虽有抨击,但事例多了也逐渐有所麻木。对新近发生于栾川县的此一“恶例”,人们和舆论当不能再持麻木不仁状态。为什么?只缘“时势”与以往大不相同也。
我们看,从十六大文件、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宪法修正案、国务院“36条”、再到前不久公布的《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十条意见”),均把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保护非公经济产权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力度,笔者很难设想,如此“时势”下,栾川县居然还敢逆势而为,莫不是那里是一方“飞地”不成?
如果把“36条”视作确保非公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阳光”,那么显而易见,栾川发展非公经济的天空上,似乎还罩着一片“乌云”。
常听中西部的朋友抱怨发展机会的“不均等”,照我看,这种“不均等”首先来自于发展观念、政策观念、法制和法治观念的“不均等”。这不,有的地方正全力拆除“玻璃门”,有的地方则不思改制反开倒车。完全可以这么说,“36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各地发展非公经济打造了一个共同的“制度平台”,但这并不意味有了这个平台,从此各地发展非公经济的机会就均等了。相反,“36条”更可看作一条新的“起跑线”,谁能跑得更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先义无反顾地清除跑道上的种种有形无形的障碍。像栾川那样的地方,更当从坚决纠正自身的违法做法起步。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