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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操作程序上来说,纺织品的特别限制属于行政措施,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只要经过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议行政委员会认定存在“市场扰乱”或者“市场扰乱威胁”,就可以实施。
对于连续两次的纺织品设限,归纳起来,我想着重强调两点。第一点,美国对我国纺织品服装采取限制是沿用了入世议定书和WTO的规定,但是,问题在于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并不都是准确客观的标准,有很大的主观性。第二点,现有的规则或者条款本身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比如说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很长时间是在配额分配非常不公平的状况下所得到的额度,是和中国这样一个生产能力大国不相适应的。
梅新育:我想说一点,就是今年一季度为什么我国对美欧纺织服装出口增幅比较大,很大程度上就是美欧违反世贸组织协定的结果。1994年世贸组织达成《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时候,其中第二条是一体化条款,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到2005年1月1日,这10年过渡期分4次把配额取消,其中到2002年1月1日,就是倒数第二次取消配额的时候,应该是取消了51%的配额,2005年取消剩下的49%。但是,美欧的做法是把70%的配额留到了2005年1月1日,正是他们的这种违约行为导致中国厂商在2004年没有赢得他们按照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本来应当赢得的市场份额,这才有了今年一季度的出口高增幅。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此次棉制针织衬衣(338/339类)在5月13日就第一批被纳入美国的特保范畴,理由是今年一季度中国棉制针织衬衣对美出口同比增幅高达1257.87%,这个增幅可能是最大的。但是,2004年中国对美该项产品出口量仅占美国进口总量的0.87%,这一份额仅相当于中美洲小国洪都拉斯的5.15%。虽然今年一季度中国棉制针织衬衣对美出口同比增幅高达1257.87%,但总量也不过相当于洪都拉斯的52.02%,墨西哥的67.65%,占美国全部进口的7.15%。
张燕生: 美国此次公布的申诉程序,依据就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修订后的421条款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的242条。但是,美国的国内法已经大大超过了中国入世承诺,中国的承诺是本条款下采取的任何措施有限期不能超过一年,不得申请延期,而美国把这个变成了没有再次申诉的情况下,该数量限制的期限不应超过一年。这样美国就能反复申诉,反复采取措施。
梅新育:美国、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世贸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且不提不少支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西方人自己也承认这两项条款本身并不公平,即使是这两项并不公正的条款,美国政府的做法也从程序上违规了。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商务部于4月4日宣布对中国生产的棉织衬衫及上衣、棉质长裤、棉质和人造纤维内衣3大类出口纺织品发起为期90天的调查,以便确认这些产品的美国市场是否被扰乱,中国是否造成这种扰乱的“罪魁祸首”。到5月13日,距宣布开始90天调查不过30多天,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更不用说向中国提请磋商、提出证据和之后的90天磋商,美国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棉制裤子、棉制针织衬衣、棉及化纤制内衣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规定今年中国这3类服装产品对美出口量增幅不得超过7.5%,这完全违背了242条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某些美国纺织业者在4月4日刚刚宣布发起调查时就公然呼吁美国政府不经过法定的90天调查期就直接限制中国产品,充分显示出这些势力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存在不惜践踏法律的危险倾向。作为美国人的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教授默顿·米勒(Merton Miller)就说过: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使用的“谈判”一词具有极其陌生的含义,在谈判中可供讨论的问题只是对方做多大、多快让步,我们拿来与他们作为交换的条件,少得只差用拳头痛击他们,这完全是一个劫匪和一个良民所做的交易。
张燕生:确实,真正的挑战在于,美国与欧洲,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WTO议定书和工作报告单方面采取措施制裁中国,没有道理可讲。只要其他国家单方面认定中国的出口行为产生对本国的市场扰乱,就可以申诉并加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