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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财经讯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政府改革,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将于2004年10月30-31日,在海口联合召开“政府转型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国际论坛” 搜狐财经全程直播本次活动。
陈永杰:各位朋友,上午好,今天我将就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体制性障碍?1、体制。所谓体制,是指在一定思想观念指导下、有一套法律政策的规范与约束、受一定政府机构管理与监督、由一些经济社会组织或个人运作实行的社会行为系统。
换句话说,体制实际上讲的是,在为什么(观念指导)、凭什么(规范约束)、谁管及管什么(哪一政府部门管理及有何管理职责)、谁做及做什么(哪些组织或个人可以做哪些事情和如何做这些事)这四个因素作用下的一系列有规则的社会行为组合。
2、体制性障碍。根据以上理解,体制性障碍就可分为四类障碍:一是思想观念障碍;二是法律法规与政策障碍;三是政府监督管理障碍;四是行为主体及行为障碍。
3、中国改革的过程就是逐步冲破旧体制障碍建立新体制的过程。
——先是受某些新观念(自生的或外来的)影响,部分社会行为主体(企业和个人)在行为上局部地冲破管理和法规政策的障碍,从事某些不被允许的行为;
——这些行为给行为主体和社会带来一定利益,从而刺激这类行为逐渐扩大,影响到更多的行为主体参与其中;
——更多的行为主体的更多的行为,带来更多的自身的和社会的利益,逐步演变成为社会趋势,从而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进而导致社会指导观念(主要是政府意志)的改变;
——社会指导观念的改变推动相关法律政策的改变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与行为的改变;
——后者导致整个社会行为的改变,社会按一种新的体制运行。
二、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四大体制性障碍,鼓励非公有资本广泛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这里的公共服务是指除政府行政管理、军队、警察、司法等之外的为公众提供普遍社会服务的行业和领域)
1、打破国有为主的思想观念障碍,树立国有经济、混合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和平等参与的公共服务主体新观念。
(1)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思想观念:没有与当前意义完全对应的公共服务领域观念,有的只是广义的公共与社会事业概念。政府和国有单位才能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公共服务领域只能由政府或国有制经济单位来管理和运行。目前这种观念已经被打破。
(2)转轨或过渡经济下的思想观念:某些公共服务领域或范围政府管不了或管不好,国有单位也做不好,可以转交社会或推向市场,由非公有制经济来做,包括独立做和参与做。但主要的公共服务领域还得由政府和国有单位负责。目前这种观念(公有制经济被动退出)正在被逐步打破。
(3)市场经济下的观念:在公共服务的多数领域的广大范围,非公有制经济均可或本应替代政府和国有经济单位起作用,从事公共服务的国有单位均可与非公有制经济联合共同做,这可带来更有效率更有效益的社会作用。因此,必须重新确定和科学界定公共服务领域中政府的管理职能、管理范围,及国有经济单位或公营单位的功能作用及行为范围,凡可由非公有制经济发挥作用的公共服务领域和范围,均可由其替代政府和国有经济单位或公营单位;凡可由混合经济发挥作用的公共服务领域和范围,国有经济单位均应改为混合经济单位。
2、消除法律政策障碍,全面清理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非公有制经济全面与平等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条件。
(1)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法律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几乎禁止一切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2)转轨或过渡经济下的法律政策: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及其一定范围内,先是有关政策允许、后是一些法规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在其它领域和范围,非公有制经济均不得进入或实际难以进入。但允许进入的领域和范围随经济转轨的进程而变化,基本趋势是不断扩大。
(3)市场经济下法律政策:除少数领域和范围外,在公共服务的所有领域,法律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或私营经济完全放开,实行完全的非禁即入原则。在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从法律政策上明确界定政府、公营机构和私营机构的功能与作用范围。在同一服务领域、提供同一服务产品的国有、私营和混合经济单位,法律政策完全平等。
3、打破政府监督管理障碍,改革政府监管制度,完善和健全法制政府监管方式方法,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公有与非公有、国有与民营经济、内资与外资各类行为主体一视同仁。
(1)传统计划经济的政府监督管理: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价格、劳动、人事、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等均由政府直接控制。有些服务还由政府直接经营,许多公共服务单位完全实行政事合一、企事合一。
(2)转轨经济下的政府监督管理:政府从公共服务领域的直接经营中逐步退出,减少或完全退出相当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直接投资;政府对主要公共服务产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公共服务产品价格逐步由市场决定;国有公共服务单位逐步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相当部分开始推行企业化经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独立或合作参与部分公共服务,同时接受政府关于服务范围、方式、标准、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监管。
(3)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将公共服务领域的直接经营减少到最小程度,政府减少或完全退出相当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直接投资;政府对极少数重要公共服务产品实行政府定价,对其它重要公共产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多数公共服务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实行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相当部分从事企业化经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独立或合作参与绝大多数公共服务,并接受政府关于服务范围、方式、标准、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监管。
4、打破行为主体及行为障碍,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全面进入公共服务各个领域,充分发挥其在增加公共服务产品、活跃公共服务市场、改进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大作用。
(1)传统计划经济的行为主体及行为。行为主体只有政府和国有经济服务单位,集体经济单位也有适当介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基本上完全禁止进入。政府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和少部分集体经济单位按政府的统一规定与要求从事各类公共服务。
(2)转轨经济下的行为主体和行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独立或同国有单位合作的形式逐步进入部分公共服务领域,进入的领域和范围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扩大;国有经济单位在多数公共服务领域居主体地位,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经济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范围和比重逐步下降。非公有制经济从事公共服务主要按市场原则进行,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国有经济单位从事公共服务受政府要求和市场需求双重影响,但以政府影响为主,市场影响的程度因公共服务所属的行业性质不同而异,也因行业改革的推进状况而异。
(3)市场经济下的行为主体和行为。非公有制经济全面进入各个公共服务领域,在一般公共服务领域成为主体;国有经济或国有控股的混合经济在重要公共服务领域居主体地位,在部分一般公共服务领域居主导地位。各种经济成份从事一般公共服务主要按市场原则进行,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国有经济或国有控股的混合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从事重要公共服务受政府要求和市场需求双重影响,双重影响的程度因公共服务所属的行业性质不同而异,也因行业的发展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国有经济或国有控股的混合经济在一般公共服务领域实行企业化经营,自主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重要公共服务领域按非盈利原则运行,国家在财政与税收上对其进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从事公益性非盈利性公共服务,与国有经济享受同样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