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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民组织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
BUSINESS.SOHU.COM 2004年7月12日15:24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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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现实力量

  (詹成付 作者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我国宪法、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对涉及农村村民的基本权益作了大量规定。如果有人 以为,既然法律政策规定了,村民就可以自然而然地享受到这些权益了,那是十分幼稚的。 实践证明,宪法、法律和政策等规定的条文真正变成村民可以享受的权利,需要做大量的工 作,需要艰难的跨越。这其中,至少有三方面的力量是不可忽视,或者说是至关重要的。一 是村民自己要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二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要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 积极履行义务,向各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村民更好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三是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依法行政、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支持村民依法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干部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做好执法检查,查处侵犯 村民权利的案件,纠正拒绝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这是当今中国农村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主 要的现实途径。

  一、村民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维护村民权益的过程中,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不可替 代。只有亿万村民群众学法、懂法、知晓自己的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正确行使各 种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才会真正形成有利于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局面。

  (一)学法懂法,了解自己的权利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定的。因此,村民要维护和 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义务,首先必须尽可能地了解清楚自己有那些权利,那些义务,那些是必 须要做的,那些是被禁止的。而做到这些,就要学法、知法、懂法。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各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 成绩。除现行的宪法和三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先后制定了一大批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 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 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提供了依据。为提高人民群众守法的自觉性,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 院的领导下,从1986-1990年开展了“一五”普法教育,从1991-1995年开展了“二五”普 法教育,从1996-2000年开展了“三五”普法教育,从2001年至今的“四五”普法教育正在 全国城乡展开。在普法教育过程中,全国的许多农村,开展了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富有成 效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大多数村民群众不同程度、不同层次地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遵纪守 法意识有所提高,维护权利的意识逐步生成。过去,村民历来认为“官贵民贱”、“官尊民 卑”,对某些干部滥施淫威、乱收费、乱罚款,随意增加农民负担,他们只是敢怒不敢言, 只好忍气吞声。但随着农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他们开始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电影《秋菊打司》中的秋菊,这个山里的妇女,受了委屈之后,为要个“说法”,拖着怀 孕的大肚子,不顾李公安的劝说,也不顾丈夫以离婚相威胁来阻止,毅然逐级上告,这正是 千千万万个权利意识觉醒的代表。1993年上半年,四川省乐至县207位农民向法院递交了一 份状纸,状告乡政府强行摊派无端款项,法院经过调查,判决乡政府退还一切多收的费用, 原告之一的刘德年激动地说:“法律帮助我们赢了这场官司!”“现在我们再也不能当法盲 了。”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村民群众对法律了解的还很不够;误认民主为 “为民作主”的还为数不少;对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样权利所知甚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时要么逆来顺受,要么运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拿农民负担来说,一些调查表明,至今还有 许多村民不知道有关负担的法律政策。再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例,这部法律已实施了多年 ,但许多农民还不知道自己有选举村干部的权利,有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他们在婚丧嫁娶 上表现得非常慷慨大方,但在花钱购买法律政策的学习材料上却表现得非常吝啬,有的人在 打麻将、赌博上肯下功夫,却不愿意花时间去阅读法律书籍,了解法律知识。这种状况不改 变,村民的民主法制素质的提高,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村民群众要增强学法、懂法 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有关组织提供的有利条件,把闲暇时间利用起来,学习法律 、法规和政策,真正认识到这种学习不仅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自己 ,有利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守法,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村民权利的行使和维护,不仅有赖于村民知法、懂法,更重要的在于村民自觉守法,并在实 践中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积极主动行使民主权利,是树立正确权利观的重要方面。经过改革开放和基层民主实践的洗 礼,许多村民感到自己能在基层生活中扮演积极的角色,能够对基层政治施加自己的影响。 特别是近年来,每当负担加重时,有些勇敢的村民就联名向报纸、电台、党政机关写信反映 情况,有的上访透露心声,表达意愿。许多农村在选举人大代表和村委会干部时,村民们都 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积极性。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不少村民在积极主动行使民主权利上还 有很大的差距。试以农村基层选举为例说明之。一是冷漠对待,懒得参与。选举是村民行使 主人权利的最重要的参与行为。但一些地方虽几经动员和组织,参与的村民还是不多,有的 地方是选举的工作人员背着票箱找选民投票。有的村庄委托人数过多,甚至委托投票的人超 过了亲自参加投票的人。二是勉强应付,草率从事。一些参加选举的村民抱着应付选举的态 度,在选举中极不慎重,往往“随大流”、“走形式”。有的拿过选票后不加思考,随意划 票,随便划个“0”或打个“x”。有的处于同情心,专门把选票投给弱者。有的恶作剧,在 选 票上乱写乱划,造成废票。三是轻信许诺,易被收买。有的村民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象一 餐饭、几十元甚至几元的钱或物,就把选票连同权利一起出卖。有的仅凭候选人几句不着边 际的许诺,就轻易将自己的权利拱手相让。四是行动过激,破坏选举。一些村民当感到选举 结果不如意时,就采取过激行为,或砸碎票箱,或撕毁选票,或对选举结果不予承认。凡此 种种,不一而足,都说明一些村民在选举的过程中并没有认真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而是在程度不同地糟踏着自己的权利,这与“主人”的地位和称号是不相匹配的。村民要运 用和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就要拿出主人的智慧,懂得如何选举出优秀的公仆去为大家服务。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在那里一边埋怨民主不够,一边却不珍惜自己手中的选票,把选票当儿 戏,那就无异于放弃了作主人的权利。

  积极主动承担自己的义务,也是树立正确权利观的重要方面。村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 应尽相应的义务。比如,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适度规模经营,村民虽然有权承包经营或 集体使用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国家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保护 其承包经营权。但村民在承包期内,必须按规定承担保护这些集体财产或国有资源的义务, 并上交提留和有关费用(税费改革后的两税、两附加)等。有的村民认为,农村实行自治了 ,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了,甚至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个别村民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只强调权利,不想尽义务,乡村干部一讲统筹提留,就认为是乱摊派,甚至拒缴、抗缴, 这显然是错误的。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作为国家和本村主人的村民,应该自觉主动地尽 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的,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不能享有由此产生的 各种权利。从义务的报偿性来看,村民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必然要进行各种社会 活动,也希望别人支持自己的活动,因而,自然地对其它村民、对集体、对国家负担一定的 义务,如果村民都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就会使村民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别人也会和你一起 维护你的正当权利。

  (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依法维护村民的权利,主要的还是要靠村民自己。在这方面,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要理直气壮地抵制各种侵权行为。当侵害村民权益的事情发生时是勇于抵制,还是 忍气吞声,这是至关重要的。过去许多村民胆小怕事,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村民遇 到侵权现象时,往往敢怒不敢言,甚至对侵害自己的政治权利也不敢抗争,不懂得用合法手 段与各种非法行为作斗争。这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怂恿了侵权行为。许多事实表 明,只要村民团结起来,充分利用体制内合法的手段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屈 不挠地争取,问题还是能够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的。

  二是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维护权益。村民如果发现别人或组织是违法的,或违 反村民自治章程,或违反公共道德,而且损害了你,就构成了对你的侵权。对此,村民有权 要求对方根据具体情况,停止侵害行为;排除故意设置的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 原状;修理、更换被损坏的东西;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等等。以上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村民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可由当 事者双方自行解决;可告知有关方面,由他们帮助、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里的调解委员会 或村委会出面调解;以上方法如仍不奏效,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由主管机关处理;最后, 村民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有正确的方式,不能“以违法对违法”、“以毒攻毒”。有的村民当自己的权益受到 侵害时,不是通过合法的渠道求得解决,而是企图寻找不妥当的甚至违法的途径解决。如聚 众闹事、扩大事态、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等等,有的还被坏人利用。 往往事与愿违、南辕北辙。

  二、村委会要在维护村民权利上切实履行职责

  维护村民的权利,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村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充分 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将有利于维护村民的权利义务。同时,由于村委会生活在村民群众之中 ,直接联系和代表了广大村民群众,在推动村民权利义务的落实上,具有其它各种组织不可 替代的作用。

  (一)尊重和维护村民权利是村委会的重要职责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

  第一,这是贯彻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需要。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法律集中了全国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代表了人民的共同利益,具有极大的权威 性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 制裁。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宪法、法律的规定,遵守宪法、法律就必须尊重和维护村民 的权利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它的一切活动也必须以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为前 提,不仅要宣传和教育村民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也要尊重和维护村民权利义务。对 此,村委会组织法明确指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 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是村委会的性质决定的。村委会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其直接权利来 源是本居住地区的村民和由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村委会的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 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有权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敦促 或建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研究本村各项重大事项。村委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进行活动和开 展工作时,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和贯彻直接民主、群众自治和由民作主的原则。只有及时正确 地集中村民的意志,对村民负责、尊重和维护村民的权利,才能有效地发挥村委会的自治作 用,否则,村民应当有权撤换村委会干部。

  第三,只有尊重和维护村民的权利,才能促使村民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由权利和义务的相 互关系决定的。如果村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那么就意味着村民同时也失去了履行义务 应有的权利,以致于无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农村的具体实践中,有的村庄,大事小事是少 数几个干部说了算,普通村民对村中事务没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因而,干群矛盾尖 锐。有的地方,村委会干部布置的任务要花很大的力气才能完成,有的甚至根本完不成。而 在村民自治搞得较好的地方,村委会既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同时又充分 保证村民在群众自治方面享有的各项权利,过去很多难办的事,现在好办了。之所以有如此 大的反差,关键在于村委会是否摆正了与村民的关系,是否尊重和维护了村民的权利。尊重 和维护了村民的权利,就能调动村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了人心齐、各项事业欣欣 向荣的局面。

  (二)村委会维护村民权利的主要内容

  村委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首先要维护宪法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有:作为 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作为政治自由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批评、建议、申述、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以及依法取得 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 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研、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的权利和婚姻、 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此外,还有几项重要权利, 这就是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私人财 产的继承权;作为个体经济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村委会还要维护村民在群众自治中的 一些权利,这些权利实际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引申。如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村民会议并发表意见、决定问题、讨论制定 村规民约的权利以及对村委会的工作及成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村委会在维护村民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特别要教 育和推动村民履行宪法规定的如下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 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 税的义务。此外,村委会还要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其它法律规定的具体义务以及遵守村规民 约。

  (三)村委会维护村民权利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是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创造各种条件使村民更好地享受权利。村委会要摆正位置,正 确处理与村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之间的关系。要定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做到凡涉及家家户户利益的或大家普遍关心的事情,都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 论决定,而不是少数人说了算。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的决定,并保证完成任务。村委会要主动、认真、按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村民对村委会及其干部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只有认真开展村民自治,并使这一活动规 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村民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 治权利。

  二是进行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使村民正确地享受权利。村委会要经常组织村民进行自我 教育,增强全体村民的法制观念。要使村民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任何村民既享 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不 享受权利,从而真正树立权利义务不可分的观念;要使村民认识到权利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如果我们每一位村民都能响应人民政府号召,完成人民政府需要协作完成的各项任务,积极 履行法定义务,就可以推动村庄、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从而为村民更多更好享受权利创造更 为优越的物质条件;要使村民认识到,世界上不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任何村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村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否则,就会引起权利义务的矛盾,甚至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为了使法律、政策教 育收到实效,村委会干部要带头学法,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尊重村民当家作主的 权利,同时更要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以身作责,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群 众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用骨干和榜样的力量来带动全体村民。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与 村民的思想实际,加强针对性,不搞“空对空”。

  三是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是村委会尊重和维护村民权利义务的 一个非常主要的途径。在我国,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是十分广泛的,监督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的。如社会舆论、报刊批评、信访等都是很好的监督形式。此外,基层自治组织向政府提出 意见、建议和要求,也是一种重要形式。宪法把公民这方面的权利规定下来,从严格意义上 说,是确认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权。人民群众通过行使这种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实行广泛的监督,既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纠正不正之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维 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村民群众的组织,村委会要发挥联系政府 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代表村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维护他们的利益。

  村委会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村委会向人 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 如实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对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进行分析和综合 ,向政府提出新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作为村委会组织自身来说,主要是向政府提出建设性 意见。第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里的人民政府,主要是指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但也不限于此,还可以越过乡级向上级反映,既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反 映,也可以向其它国家机关反映。乡级人民政府不应认为村委会越过自己向上反映情况是不 正常的,不得对此加以压制和阻止。第三、村民和村委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如实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对此必须查清 事实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于村民提出如实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行为,村委会 应当给予支持。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村民权利而受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 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村民提出的赔偿要求,村委会也应给予支持。

  四是对轻微侵犯村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理。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即 使将来法律、法规完备了,也总有相对一部分现实生活难以纳入法制轨道,而要靠纪律、道 德、传统等其它社会制约手段来调节。就农村而言,轻微侵犯村民权利的行为,完全依靠司 法机关来处理是不现实的。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民主程序,依法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进行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已经产生,就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村内的每一个人都应积极维护它、遵守它,如果有人 违反了,就应当根据违章或违约的轻重、损失的大小、认错态度的好坏等具体情况,给予适 当处罚。处罚的形式有批评教育、公开检讨、参加法制或村规民约学习班、赔偿损失、罚款 等。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我们的各级政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在政府工作的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政府的性 质决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干部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上,担负着重要职责。但由于多种原因,目 前,在我们的政府机关和一些干部中,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思想观念,干扰着村民合法权益 的维护和落实。如,有的存在权力至上、权贵民轻的观念,认为既然是政府作出的行为,不 管正确与否,老百姓都得无条件服从。在这些人看来,只要政府愿意,没有办不成的事情; 有的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天高皇帝远,在自己一亩三分地里什么法律不法律,就是自 己说了算;有的还信奉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等等。在这些权力观念的作用下,一些干部做出 了种种侵害村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情。如,有的动不动就使用专政工具对待群众,甚至私设 公堂,非法拘禁村民;有的随意废止村民的承包经营合同;有的肆意向村民乱收费、乱摊派 ,加重负担;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欺压百姓,等等。这些现象尽管发生在极少数机关和干 部身上,但也影响了政府形象。解决这些问题,履行政府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上的职责,至 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依法行政,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必须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各级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着以权谋私的工具 。一事当前,首先要考虑它会给群众带来什么利益,而不能只想到会对自己有什么好处,更 不许无视党纪政令,不惜牺牲群众的利益来满足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那种“当官做老爷” ,以“父母官”自居的行为,也是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相违背的,应当抛弃 。

  其次,要依法行政,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任何时候都要在法律范围内想问题、办事情 。只有在法律明确的范围内,政府才可以行使权力,否则,就不能行使。不能为了小集团的 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土政策”,擅自扩大政府权限, 限制社会和村民的权利。

  第三,要尊重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做到凡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 一点都不截留。不能以“农村落后”、“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宗族、家族势力严重” 等为借口,包办、代替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更不得以“国家”的名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 和合法财产权利。

  (二)努力为村民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一是发挥政府组织的优势,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手段,经常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将法律交给村民,将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原原本本地告诉村民,让村民 明明白白地知道那些是自己的权利,那些是自己的义务,怎样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为 什么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是要把村民的各项权利,落实到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决策和管理中 去,落实到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中去。比如,在落实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上,各级政 府要积极组织五年一次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三年一次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换届选举工作;三年一次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一时社会秩序混乱、群众还没有觉悟 的农村,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有责任帮助它们先进行整顿,待恢复秩序后,再进行有关 选举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村民搞好依法自治。主要包括:搞好村委会民主选举,使村委会 成员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开好村民会议,确保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决定;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立村民自我管理的约束机制;搞好村 务公开,推进村级民主监督。

  三是为村民发展经济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给予 必要的支持。

  四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不断扩大民主,完善村民当家 作主人的民主权利。

  (三)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保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正确对待村民的诉求行为,尊重、保护和引导村民群众行使好申诉权利。各级政府的行 为都要接受包括村民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有错就改,不仅不会损害政府的形象,还会因 政府依法行政赢得老百姓的尊重和支持。因此,各级政府都要正确对待村民群众的诉求行为 ,抛弃“民告官,政府没有面子”等落后观念,尊重、保护村民的合法权利。

  二是积极查处侵害村民合法权利,尤其是侵害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张扬正气,压制邪气,对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阻挠他人行使合法权利的,对假借行使民主权 利,从事非法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以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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