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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民组织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
BUSINESS.SOHU.COM 2004年7月12日15:24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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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与思考

  (孙海南 作者单位:开原市委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1998年11月4日经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废止。《组织法》施行已有5个年头了,现在对这部法律的实践 情况进行总结,对完善这部法律、实践这部法律和保护农民权益有积极的作用。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认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了10年,正式的《组织法》从 1998年施行至今也有5年时间,加起来共12年。那么,目前农民对《组织法》的认知情况如 何呢?笔者的老家在农村,由于工作原因也经常接触农村,根据笔者了解到的,得出的结论 是:目前,本地绝大部分农民知道《组织法》,但相当多的农民对《组织法》了解不多,只 知道选举村委会,绝大部分农民没有完整地见过这部法律。所以,现在仍有人把村主任叫村 长。通过对一些媒体文章的解读,特别是一些案例、事件的分析,笔者认为,本地的现状不 是本地的专利,全国范围内皆如此,因为本地属沿海省份,交通便利,对于交通不便更加闭 塞的地区应该不会比本地情况好。

  究其原因,就是对这部法律的宣传不够。对农民进行这部法律宣传可以有三种行为,一 是政府行为,二是商业行为,三是自愿行为。有的乡政府、村干部害怕农民学懂弄通这部法 律,从而导致自身权力的削弱,所以第一种宣传的力度显然不够。第二种是商业行为,这种 行为必须以获得商业利益为前提,对于居住分散、消费能力比较低的农民而言,商业利益自 然不会多,商人就不愿去做。第三种必须要有一定的组织起作用,目前中国还缺少这种组织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一种可怕的观点,就是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现在实行村民自治为时 尚早,因为农民的素质还达不到享受这部法律的水平。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是十分有害 的。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走向共和》中,孙中山视察选举时,一个乡长说群众水平 不够,自己找了几个人填写选票。孙中山问了他一个这样的问题:你的儿子小时不认识字, 你是送他去上学还是因为它不认识字而不送它去上学。一个可以争论很久、似乎很复杂且久 久不能统一的问题全浓缩到这个浅显的问题中来。农民到底应不应该现在享受这部法律这个 问题,通过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能有正确的答案。

  二、《组织法》的施行情况

  《组织法》公布施行后,各地普遍地自上而下推行了这部法律。一些省份在《组织法》 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可以说这部法律在施行的范围上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但在 施行中存在着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重视民主选举,忽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以说,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组织法》 的目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实现这个目的的途径;民主选举的目 的是为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除了形式之外没有实际的意义。现实的情况是,民主选举这一环节在农村基层得 到了足够的重视,施行的也比较好。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却被忽视。有舍本逐 末之嫌。

  民主选举之所以被重视,施行的比较好,是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法律,必须施 行,而民主选举在四个民主中居首位,并且是一种程序。相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而言,民主选举不涉及深层次的东西。如果农村完全按照《组织法》去运作,对于农村而 言可以说是一场革命。革命必然有阻力,来自原有状态的阻力。当法律要求去革命的时候, 表面化、程序上的东西就会被选择。现在人们的意识里形成了这样的观点:民主选举就是村 民自治。

  2、村民委员会侧重发挥行政职能作用,忽视经济职能作用的发挥。《组织法》第四条 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赋予了村委会行 政职能。《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 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这是村委会的经济职能。现实的情况是,村委会的行政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而村委会发展经济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现在大多数村委会的作用只是收统筹提留、 为乡里工程出工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3、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会关系不协调现象比较突出。《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 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组织法》明确了村党支 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从理论上讲,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不应该存在不协调的现象。但事实上, 村党支部在领导方式上不可能完全适应在《组织法》下运行的村民自治,这就是两委关系不 协调的根源。由于两委各自内部民主不够,两委关系的不协调,其实就是村党支部书记与村 主任之间的矛盾。两委在职责上类似,在权力上又各有依据,一方依据《党章》,一方依据 《组织法》,在具体问题上难免有不同意见,涉及到不同利益,矛盾不可避免。

  4、存在着乡镇党委政府干涉村民自治的现象。《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 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十一条规定“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要接受上一级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一级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一级是奉行行政命令的国家机关。这是两种 截然不同的体制。在这两种体制对接中,如果出现分歧,必然产生矛盾。乡镇党委、政府对 于不听话的村主任会采取下面两种做法:第一种是搞冷战,村主任到乡里办事处处碰钉子, 哪个部门都不给好脸色,最后干不下去了,自己知趣地辞职。第二种是停止村主任工作。有 的省份《组织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不能停止村主任工作,有的省份则没有规定。没有制 定实施细则或是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就有停止村主任工作的情况。因为《组织 法》并没有规定不能停止村主任工作(只是规定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既然不能撤换你,那就停止你的工作。在抗击非典期间就有这种情况。

  这里还需要提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村账乡记”,还有“村账乡代管”等叫法。目前 全国很多地方都开始实行,大有席卷全国农村之势。它们的实质雷同,就是由乡集中审核、 集中做账、统一管理。乡管账不管钱、村管钱不管账,村里用钱需乡里审批。这种做法是根 据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管理不民主等问题提出来的。这种 做法是解决目前村级财务问题的好办法吗?笔者认为,应该先分析一下它是否与《组织法》 相违背。村级财务应当属村民自治的事务,应该村民自己管理,这一点大都能认同。《组织 法》已经对村民自治做了详细周全的规定,如果完全按照《组织法》去操作,解决村级财务 混乱笔者认为完全没有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个与《组织法》相违背的办法来解决根据《组 织法》村民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吗?

  5、村委会内部民主不够,村主任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于中国人治的传统,官本位思想的 惯性,现实情况是,在村委会内部民主不够,决定问题不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主 任一人说了算,村主任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

  6、村民委员会不向村民会议定期报告工作。《组织法》第十八条对定,“村民委员会 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 成员的工作。”许多村除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之外,极少召开村民大会。村干部的意识 中还存在“官”的思想,不愿向村民报告工作。

  7、村务公开真实性差。《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 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 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 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有村民 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讨论决定,方可办 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现实的情况是,能公开的都会公 开,不能公开的,或是变换名目,或是干脆打埋伏,隐蔽起来。

  8、乡镇人大部门没有对《组织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执行。保证法律实施是各级人大的 主要职权之一,既是职责,也是权力。对于《组织法》而言,保证其实施的最基层人大就是 乡镇人大。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乡镇人大没有对《组织法》的实施充分行使职权。

  三、关于《组织法》的几点思考

  《组织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除了存在上述问题,还有其它如贿选等问题。在看到这些问 题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组织法》在扩大基层民主、体现依法治国方略、促进农村改革、发 展与稳定三方面的重要意义。不能因为《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而否定《组织法》 ,更应该认识到,存在的这些问题很多不是由《组织法》自身的缺陷引起的。如何解决这些 问题,充分发挥《组织法》的作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组织法》知识的宣传。各级政府、人大,各种媒体、机构,应该开展各种形 式的《组织法》宣传,帮助农民提高对《组织法》的理解与运用水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民主意识。让村民自治的精神深入人心,使按《组织法》自治成为一种农 民自发的行动,这种村民自治最有生命力,最能健康发展。

  2、明确细化两委职责。在对农村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出适应各地实际的 村两委职责。清晰明确的职责,对理顺两委关系将起很大作用。

  3、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将有效消除乡村两级体制对接上产生的矛盾 ,密切干群关系,为村民委员会依法运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4、强化村委会的经济职能。充分发挥村委会经济职能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 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

  5、强化对《组织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各级人大应加大对 《组织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违法的情况应严肃处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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