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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中国,腐败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党和国家出台的反腐败举措也越来越雷厉风行。但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利器,却一直因为条件尚不成熟而迟迟提不上日程。最近,财产申报制度再次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因为该制度有望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
对于反腐败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不过笔者在高兴之余也有些担心。即便财产申报制度列入了《公务员法》,会不会像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确立的收入申报制度那样流于形式呢?如何让财产申报制度充分发挥反腐败的作用呢?在制度学者看来,要建设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至少要做到这样几点。
在操作层次上,财产申报制度应该学习各国实践的经验,吸取1995年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流于形式的教训,在《公务员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具体地规定财产申报的人员、范围以及种类,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的界限,受理申报的机构,法律责任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公开申报,明确政治和法律责任。因为1995年实施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就在于其基本上是个秘密申报制度,即使弄虚作假也没有人在乎,而这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如果要让财产申报制度不流于形式,就要规定选任的公务员、高级公务员以及实权部门的公务员,其财产一定要公开申报,而一般公务员则可以不申报,如果申报也要保护其隐私权,实行秘密申报。如果申报失实或者申报的财产与其实际收入来源不符,就要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如果司法程序确定为有罪,有关公务员就要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
在集体层次上,不能仅仅依赖行政性的反腐败安排,而应该依赖程序性的反腐败制度。目前,要让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挥作用,必须动用非常稀缺的高层领导资源,而且各级领导尤其是一把手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清正廉洁,带头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发现问题带头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机构也必须有很高的地位和级别,拥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样的制度设计成本高昂,而且很可能在现有的体制之内形成一个新的“纪委系统”。由于现有的纪委系统监督本级领导往往失效,要让这个新的财产申报机构针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有效,就要让其权力和地位大于纪委,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必须依赖现行的民主政治和司法制度。具体来说,党的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由各级党代会及其委员会来运作,政府选任官员的财产申报则由各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来运作。一旦发现问题,首先启动民主政治程序来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涉及司法,则在政治程序之后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非领导职位但有一定级别的干部,则由纪检监察系统负责,如果发现有法律责任,则启动司法程序来确证。
在制度层次上,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作,不仅取决于有复杂的监督和追究责任制度,更要能够与公务员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制度配套。这需要关注两个方面:首先,公务员接受财产申报制度的监督,必须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政治程序和司法程序没有确定公务员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公务员可以继续履行职务。公务员因为财产申报的问题而进入政治和司法审查程序,其合法的权益保持不变,并且在被审查过程中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除非被确定有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否则不受惩罚。其次,如果公务员的名义收入低下,而职务消费、不公开的津贴和奖金等收入占据相当大的部分,那么一旦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首先就要对这些实际上是合理的但形式上不合理甚至违规的收入进行系统的质疑。改革现有的相关制度,让公务员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合法的保护,是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制度基础。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