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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五:向公众股东还利是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根本前提
王子恢:根据您的分析,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造成了公众股高溢价发行,高溢价发行公众股使公众股东为获得股票流通权向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东支付了昂贵的成本,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和其股份上市流通前不仅获得了转移资产,迅速实现了资产的巨额增值,而且获得了超额的资产收益,因此,国有股、法人股就不是一个由未能流通到上市流通的简单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公众股东权益的根本问题。
肖立见:非常正确。国有股、法人股一旦上市流通,因稀有性导致流通股价格高企的机制将丧失,原有公众股的价格将会总体下降,因此将会进一步损害公众股东的利益。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后的情况正好相反,原来不能流通时因信息不对称、交易便利性差等导致转让价格低的机制亦将丧失,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后的价格将会高于甚至数倍高于不能流通时的转让价格,国有股、法人股东在原来获得资产增值和超额收益后将进一步获得股票上市流通的股价收益,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公众股东资产转移、收益转移、股价损失的基础上的。因此,国有股、法人股不是一个简单的上市流通问题,而是一个公众股东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而公众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因而它是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
王子恢:国有股、法人股不上市流通有问题,上市流通也遇到很多问题,管理层对此实际上面临着两难选择。那么,这个问题究竟怎样解决才好。实际上从2001年下半年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处在热烈的讨论状态,大家也提出了许多市场评价度很高的方案,您的观点呢?
肖立见:第一,国有股、法人股是应该并终究要上市流通的,这一点不能质疑,不能往后拖;第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原则是必须建立在保护公众股东权益的基础上,必须有利于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体现这一原则的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国有股东、法人股东通过适当的途经和方式向公众股东还利,以换取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
王子恢:还利,并不是让利,这个概念很好。为什么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一定要和国有股东、法人股东向公众股东还利联系在一起,并将国有股东、法人股东向公众股东还利提高到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唯一可行的高度呢?
肖立见:理由非常充足。第一,公众股东为了获得公众股上市流通权,高价认购了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的可流通的公众股,支付了股票流通权成本,向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东转移了巨额的资产和收益,以换取国有股、法人股不上市流通。一旦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国有股东、法人股东拥有了公众股东同样的上市流通权,公众股东向国有股东、法人股东转移资产和收益的基础就不复存在,公众股东就没有必要继续向国有股东、法人股东转移资产和收益。国有股东、法人股东从公众股东那里获得的转移资产和收益就有必要退还给公众股东;第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价格必将高于场外转让价格,国有股东、法人股东因此将获得股价收益;与此同时,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必将导致原公众股流通价格总体下跌,公众股东因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将遭遇新的股价损失。只有国有股东、法人股东向公众股东还利才有可能弥补公众股东因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而蒙受的新的股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