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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七:缩股后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基本条件
王子恢:是否缩股后国有股、法人股就可以上市流通了?
肖立见:缩股是一回事,上市流通又是另一回事。缩股只是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基于中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承受力的考虑,缩股后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缩股后上市公司的业绩达到当时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等再融资的业绩条件和规范运作要求的,缩股后的国有股、法人股方可上市流通;第二,缩股后已流通的公众股的过去90天的平均交易价格(有过派息、送股、转增股的按复权价格计算,下同)高于上市公司最近公众股发行价格的,缩股后的国有股、法人股方可上市流通;第三,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不至于导致当日及以后1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价格跌破最近公众股发行价格,否则缩股后的国有股、法人股暂缓上市流通;第四,缩股后的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权为股份登记机构确认为本人所有后方可上市流通,已作为抵押、担保标的或被司法机构冻结的不能上市流通。
王子恢:我国深沪股市目前具备配股或增发等再融资的业绩条件的上市公司不过三分之一左右,按照您提出的缩股后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条件,不是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还是不能流通,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问题还是不能最终解决。
肖立见:第一,允许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并不等于国有股、法人股都得上市流通。海外成熟证券市场所有股票都可以流通,但一方面管理层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对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股票流通也是有条件的;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基于上市公司控股权和维护股价的考虑,也经常是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而不是随意流通的。因此,在基本制度上允许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同时,对国有股、法人股设置一定的上市流通的实现条件,既符合国际惯例,也可以减少国有股、法人股大批量上市流通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冲击;第二,一些亏损的有可能退市的公司,其已经上市流通的公众股都有可能因公司退市而不能继续流通,岂能让其未能上市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第三,很多业绩差的、亏损的、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即使国有股、法人股缩股也未必会提高单位公众股的价值,其公众股东因公司原因已经蒙受了较大的投资损失。限制这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而将业绩好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优先安排上市流通,既是为了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更是为了建立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是股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