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对话八: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应引入承销制度和市场定价机制
王子恢:有关上述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补充条件非常必要,不仅可以维护市场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可以避免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引发的其他一系列问题。但有一点我不好把握: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是否会导致当日及以后1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价格跌破最近公众股发行价格,如何准确预测,一旦跌破怎么办?
肖立见:这正是我要说明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由于缩股后可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在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总股本中仍占有较大比例,具有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条件。因此,基于控制市场操纵和维护股价稳定的考虑,在国有股、法人股由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转化的阶段,国有股东、法人股东不能直接向市场出售或买进股票,国有股、法人股上市应引入券商承销机制。具体做法是:一是所有获准上市的国有股、法人股都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二是承销商通过与国有股东、法人股东协商、与(机构)投资者询价等方式确定获准上市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数量和价格,并面向社会公开;三是上市的国有股、法人股首先由承销商通过交易系统向原公众股东定向配售。原公众股东放弃定向配售的部分,由承销商面向基金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配售,余下的由承销商包销;四是确定上市日期,并提前一个星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