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产权的法律保护 (潘特 作者单位:尼泊尔农业合作部规划处)
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所有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他(她)的财产(《世界人 权宣言》第十七条)。如果财产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农民)的产权就特 别脆弱。在发展中国家,对那些难以在市场开放中进行竞争的农民来说,农业就是他们就业 的主要行业,他们是社会中最弱的群体。因此,政府应该关心农民的权利。
对农民的权利进行保护,对此几乎没有异议。 这跟道德、社会公正、环境保护和人类 的生存有很大的关系 (Ullah, 2002)。 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农民的权利保护显得更加 重要。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直接影响农民的权利。对 生命形式(包括种子)和植物多样性要通过专利和SUI GENERIS制度来予以保护,这些强制 性的措施对农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如果没有成熟的法律框架保 护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和他们的权利,要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会严重危及到农民的 生活。
同时,农业贸易的全球化已经威胁到发展中国家农民的生存。技术水平低、生产规模小 是这些国家土地和劳力生产力低下的主要因素。资源利用率不高、贸易体制薄弱、政府的支 持少,这些因素使我们的出口缺乏竞争力,而且会导致在国内市场上难以与进口产品进行竞 争。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如何能够保护农民的权利,保护他们的生活,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 问题。本文将农民的权利分为5类,分别为谋生的权利、使用自然条件的权利、遗传资源享 用权、保护传统知识的权利和土地权利。下面对每一种类的权利分别进行介绍。
一、谋生的权利
象其他行业的人们一样,农民也可以自由选择他们谋生的职业。 为从事自己的职业 ,农民有权使用自然资源,有权追求一定的经济地位和寻求国家的支持。保护农民的权利对 保证他们的生活非常必要。两者的关系在经济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相关性更强。
农民需要有对市场商机的知情权,这样他们才能为自己的产品进入市场作出更好的选择。同 样,他们也有权了解一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们生活的国家层面上和国际层面上的协议。
二、使用自然条件的权利
农业是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的。因此农民需要不受污染的土地、充足的阳光、自 然的雨水、安全的灌溉水和清新的空气等自然条件来进行生产活动。任何妨碍、破坏这些设 施的行为都侵犯了农民的权利,会从质和量两方面降低土地和劳力的生产力。比如,如果农 田受到塑料、玻璃片、水泥和其他垃圾的污染,不仅会降低土地的生产力,而且耕作起来困 难更大。同样,工业污染减少了阳光的密度,影响了粮食作物的生长。地面的污染,包括地 表水的污染,再加上雨水的变质(如酸雨)会给粮食及其它植物的生长带来负面的影响。另 外,空气污染和大气中不同气体集中度的变化也会减低粮食的生命力。除此之外,街边上路 灯的灯光或者工业用光的时间的长短,都会影响对光敏感的粮食的生产。
再者,工业生产影响了气候的变化,从而会潜在地改变农业的生产方式。因此,任何 对这些条件的改变和破坏,都会使农民更加贫困,都是侵犯了农民的权利。这些污染源如工 业污染都是以破坏农民的权利为代价的。
三、使用遗传资源的权利
数千年来,农民一直在驯养、选择和开发野生动植物。他们利用自己的智慧和对 自然发展的理解,来开发和发展农业生产。但仍然有大量的遗传资源没有被开发出来,而且 具有遗产价值,如可以供下一代使用。
在发展中国家,农民是种子和其他植物遗传资源的主要管理者。 农民选择粮食和 其他品种进行耕种、储存并重复耕种。总的来说,农民生产他们自己的种子并进行粮食的选 择和维持遗传的多样性。为了承认农民在保存和开发植物遗传资源所作出的贡献,他们应该 得到一定的补偿,他们应该无条件享有使用、再生、分享、交流、出售和衍生种子的权利。 在国际上,对遗传资源的使用权利有不同的说法:一部分人试图将该权利赋予农民,但也有 人主张要对此进行限制。以下对主要的观点进行讨论。
1、《国际植物遗传资源承诺》。
世界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遗传资源承诺》(IUPGR)对农民的权利进行了界定,认为 此权利是来源于农民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善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特别是在起源地 中心或多样性)方面所作的贡献。IUPGR的目的是确保具有 经济、社会特别是农业价值的植 物遗传资源得到开发、保护、评估,并为植物育种和科学实验提供资源 (FAO, 2000)。该承 诺承认了农民在保护和开发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所作的贡献,为全世界的植物生产打下了基础 ,同时也是农民权利这一概念的基础。
2、《农粮作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农粮作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2001》(ITPGRFA)鼓励签约方通过国家立法来保护并改善农民 的以下权利 (1)保护传统知识的权利; (2) 平等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3) 在国家层面上参与决策的权利; (4) 保留、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保存的种子或者其 它宣传资料的权利。 但乌拉圭回合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规定与此条 约相去甚远。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财产”指由个人或公司发明的一项设计、技术或者产品,而“权”指的是确认发明者 应该授予一定的权利,如独家享有使用该产品的权利、在出租该产品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 (Adhikari et al., 2000)。在 TRIPS框架下,这样的“权利”通过相关的条款授予发明者 ,如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新式样 、集成电路的设计和保密信息的保护等。 根据TRIPS 第27 款之第3条, 为动植物生产的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真菌、藻类、原生动 物以及非生物和微生物等,将予以申请专利保护。尽管植物被排除在外,但植物的多样性必 须得到保护,可以通过专利或者某些有效的特别制度(Sui Generis)。在新兴利益群体中, 可以看到这种发展趋势。许多跨国公司投资研究和开发农业化学、种子和生物技术,以图扩 大和控制市场。对这些过程及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目的是全面获取发明者的利益。
根据条款 22之第1条,地理标识是指确认产品原产于某成员国或者是成员国的某一地区,同 时该产品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与产地的关系密切。某些产品传统上是在某一特定地区生 产的,它们的特征与该地区有关。地理标识的条款使这些产品通过它们的原产地得到确认。 这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某一地区农民的集体权利。
在农业TRIPS 框架下,专利是与知识财产体制关联最密切的。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专利是一 个国家政府授予发明者,或者其他具有本权利的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律权利。在专利体制下 ,发明人作为专利的所有者是唯一有权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生产、使用、出售或者进口该发明 (受专利保护)的人。同时,专利法排除其他人从事生产、使用或者出售该专利产品,和使 用该专利所包含的方法和工序。
但是, TRIPS的条款27之第1条 规定,只有在该知识财产具有重大意义的情况下,也就是要 有创造性并可以用于商业生产,才授予专利权。但有三种例外情况: 第一,该发明有悖于 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或者该发明会危及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安全,或者严重影响环境; 第二, 对人类和动物的病理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排除在外;第三, 除了微生物和动植物 生产必要的生物程序(自然抚养方法)外,动植物也被排除在外。但是,对非生物和微生物 工序如生物技术遗传控制和转让,要提供专利保护。
这些条款使农民无法使用或重复使用种子和其他种植材料。为保护农民免受这些条款的限制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这方面的立法。表1、表2是孟加拉和印度的案例。
表1:孟加拉保护农民权利的立法草案
孟加拉已经开始就保护遗传资源进行立法。建议组建一个名为全国生物多样性管理局(NBA )的管制机构,以建立一套全国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筹备社区生物多样性登记机构和制作 全国生物清单。关于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草案重申了国家政府在决定使用生物资源方面的权威 。该法案包含了提前告知许可和利益分摊的条款。另一方面,该法案宣布对生命形式予以专 利保护,而对孟加拉人民的道德、知识和文化价值观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相似地,孟加拉《植物变种法案》草案 (1998年) 指出要对植物变种的商业化交易进行管制 。对新的植物变种,NBA可以采用表扬嘉奖的方式(在对个人所得或商业优惠没有保护的情 况下)予以确认或者以新植物变种证书的名义颁发商业许可。如果要考虑商业的优惠性,新 的植物品种必须满足孟加拉人民的愿望。这种保护不能以任何形式影响农民使用孟加拉遗传 资源的权利。
《植物变种保护法案(草案)》(2002)是孟加拉《植物变种法案》草案的补充。它规定, 使用遗传终端技术的品种不受保护。转基因植物或者基因改造生物如果没有进行过环境影响 的评估,不受任何保护。法案承认的权利包括:农民保护传统知识的权利,传统知识与植物 遗传资源有关,可以在正式行业中获得,不需要任何赔偿;有获得已注册的品种的权利;平 等享有利益的权利和为非商业目的而收藏、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所收藏的种子或已注册品 种的宣传材料的权利。 资料来源: Hasan, 2003。
表2:印度农民权利保护
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给予的自由度,印度已经在保护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方面 进行了立法。法律允许农民收藏、使用、播种、交换、分享和出售他们农场的产品(但不标 识商标),包括受保护的品种的种子。但是禁止农民贴商标出售被保护的品种。同时也有许 多条款对全面披露种子的预期表现或者饲养者的材料进行规定。如果品种不能达到要求,农 民有权获得赔偿。法律同时也试图对参与保护和维护遗传资源的农民给予一定的奖励。 资料来源: SAWTEE, 2003。
4、《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1992) 将知识产权法延伸到当地社区的知识和实践。公 约的目的是保存生物多样性, 持续使用其构成部分,公正平等地享受使用遗传资源所带来 的好处。 CBD 为保护和保存当地和地区社区的生物和智力资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Shiv a, 1994)。 事实上,遗传资源是第一次在公约的规定下受到区域性的控制 (Nijar, 1996) 。 但是,对遗传材料和当地知识的保护以及利益分享都要求国家进行立法和加强执法。
CBD 第15条 规定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领地权以及决定使用遗传资源的权威性。对 按照双方同意的条款进行准入及其提前通知许可准入方面,还有条款进行约束。
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和保持的原则对CBD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TRIPS 关注的更 多是知识财产所有者的商业利益。TRIPS可以使个人或机构利用专利保护一个国家的生物资 源或者是与原产地以外的国家的资源相关的知识。TRIPS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外国人和本 国人在申请专利方面具有相同的地位。
5、《国际新品种植物保护联盟》。
国际新品种植物保护联盟(UPOV )成立于1961年,是欧洲国家出于协调植物种植权 利而成立的。它宣称是保护植物品种的国际承认的唯一体制。该体制的主要利好是鼓励私人 在植物种植方面进行投资。UPOV进行了三次修订。 1972年和1979年的修订几乎没有改变其 基本框架。
1991年的修订加强了植物种植者的权利,而削弱了农民的权利。限制重复利用种子 损害了农民们的权利。他们使用的是受保护的品种。只有在考虑种植者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 才允许农民重复利用受保护的材料。很显然,合法的利益指的是忠实使用受保护的品种。
从多样化中引申出来的条款加入到UPOV中去,可以影响种植者自由使用受保护 品 种进行研究的能力。这些变化促使发展中国家考虑替代模式来保护植物品种。亚洲国家不愿 意加入UPOV 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到目前为止,只有三个亚洲国家成为该联盟的成员国, 他们分别是日本、中国和韩国。
6、Sui generis 体制。
UPOV限制了农民的权利并最终导致了在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植物品种而采用了sui generis 体制。该体制考虑了传统农民和商业植物种植者在形成现在农业格局方面的贡献 (Dhar, 2002)。这种体制没有采取UPOV法律框架中的传统做法,在保护农民和种植者的权利 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有其独特的、符合其国内实际情况的方式。Sui generis 体制可以保 护农民使用遗传资源的权利,如他们有权收藏、使用、交换和出售种子,而没有侵犯种植者 的权利。
农民对粮食和动物的生物多样性进行了保护,因此需要采取措施给农民予以补偿。 为了保护农民不受遗传的污染,对进口和开发基因饰变生物(LGMOs) 以及来自GMOs的产品, 都需要由国家进行管制。要对这些生物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强制评估后,才能将它们投放进自 然环境中。
由农民保存的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商业利益,他们有权平等地分享。对农民数世纪以 来所开发的植物和种子品种的经济价值,应该给以足够的尊重。国家应该保护农民的权利, 防止他们传统的知识被盗用。
四、使用传统知识的权利
发展中国家农民的传统知识(TK)非常丰富。当其他人使用他们的传统知识时,拥 有TK的农民们应该从中受益。保护农民们的当地知识、技巧和实践,要求国家进行立法《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款1规定了公民的自我决定权,条款27 规定了少数民族的文 化和宗教权利。这需要国家通过积极有力的干涉,以保护和改善当地人民的文化认同。 对 这些人而言,务农是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理应受到保护。
TRIPS规定,只有在知识财产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专利。它并不保护农民 对他们传统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权利。另一方面,CBD确认了当地人口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中 的作用。公约强调要鼓励保持当地知识、实践和可持续应用。
在TRIPS框架下, 专利保护只能给那些有明确发明者的发明。因为传统知识是许多 个人和社区集体贡献的产品,要确认传统知识的贡献几乎是不可能的。但CBD却能够确认传 统知识和实践, TRIPS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以前的发明给传统知识增添新的内容。 非正式的 创新如民族生态知识和农民的生物多样化的文化传统等,都需要从法律上确认为创新(Pant, 2002)。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制度不同于发达国家。存在着一种强大的非正式体制,小规 模的农民、土著药草栽培者和其他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进行了非常有用的创新,他们许多 人使用了生物材料(Belcher and Hawtin 1991)。
CBD的签约方被要求保护、保存和维护当地社区的知识、发明创造和实践,这些都体 现了他们保持和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生活方式。在这些传统知识所有者的允许和参与 下,他们还要扩大对这些知识的应用。
农民的实践作法更具有持续性,因为他们对自然环境以及当地生产系统中各因素之 间的复杂关系了解得更多。农民们现在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基因受到侵蚀、生态恶化和扩 大生产以养活不断增长的人口的压力。为此,保护和改善动植物的遗传资源对他们的发展战 略是非常关键的。
五、土地权利
政府对本国范围内的土地具有所有权。它可以合法地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不同的收益人,收 取一定的土地税。总体来说,耕地的所有权转让给农民,但草地和林地的所有权受控于国家 ,作为公共财产。权利转让的程度因国家不同有异。在尼泊尔,使用公共财产资源的权利如 森林等只转让给地方社区,集体管理。这证明是很成功的,说明实际使用者是公共资源最佳 的保护人和管理者。
1、土地的私人所有。
土地不仅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源,也是价值的存储器和可卖的资产。土地是就业的 基本来源,主要的农业投入,也是农民获得其他生产资源和服务的决定性因素。但土地也是 社会资产,是文化发展的关键,是政治权力和参与地方决策的关键。公正和平等是土地权利 的主要因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扶贫计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增加农民获得 土地及其权利的机会有助于农户的持续发展,也是有效扶贫的一个手段。
农民需要获得更多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从而投资于土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民 的土地权利正在受到威胁,因为他们或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常识或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利,所以一些人恰恰利用了这一弱点,凭借自身的权利和对法律的了解对他们合法的 土地权利进行侵犯。
就土地和市场的关系来说,土地并不是市场所必需提供的产品。因此, 为了避免不 受限制的市场力量引发两极分化的进一步加剧,就有必要让公共行为来保障这一点。贫困阶 层人数不断增加会使今后的社会矛盾愈发激化。
正如土地是经济形态的中心一样,它也是文化认同的中心。土地是自我决定的象征,而对土 地的所有权是这一象征最清晰的表述。农民拥有土地不仅能解决生计问题,还是拥有财产的 象征与骄傲。对土地的使用权有具体的规定和措施,用以界定各自的义务,防止滥用土地。
2、土著居民的土地权利。
1996年联合国关于土著居民的土地权利专家座谈会,指出土著居民与他们的土地、空气、水 资 源、海洋、冰川、植被和其他自然资源有着精神和肉体双重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特有而且 鲜明。对土著人来说,自我决定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重要性是可见一斑的。没有对土地的所 有和保护,没有对其他资源的保护,土著人是无法生存和发展,更谈不上进入文明社会。该 座谈会还建议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土地所有权的利害和土著居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利,以及对 此实施恰当的、有效的措施,包括建立一定的体制、法规和协议条约。
3、妇女的土地权利。
妇女的土地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乎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和对妇女的授权。 她们对资源的占有,比如水、柚木、鱼和森林,对她们保障收入和食物的供给也至关重要。 特别是当土地日渐珍贵,而对男人和女人来说占有资源都成为一个越来越大的问题时,女人 是否能占有一定的资源就显得格外重要。总的来说,妇女,无论身份高贵还是卑微,都应该 享有独立的土地权利,包括财产权、财产继承权(对女儿和寡妇要平等对待)、土地租赁权 等等。
4、牧民的土地权利。
牧民的土地权利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土地私有化、圈地和将牧民隔离在非牧民用 地之外使他们面临窘境。政府已发现为牧民制定土地权利保护法是不可能的事,因为政策定 了却无法实施。给他们分地并对他们管理对牧民来说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他们对土地法、 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土地被隔离所带来的风险毫无所知。农民逐渐看到政府制定法规强制农民 在耕地时不忘环保,但土地是一种财产,如果对土地的种种限制强加在农民头上而影响了他 们的收入,赔偿措施还是十分必要的。
5、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和土地权利保护。
农民的土地权利需要被保护。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989年宣布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财产 所有权应该得到承认。此外,应该采取必要的合适的措施确实保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不被侵 犯。政府先要确定他们原先所拥有的土地,然后切实保证他们的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管 理和维护权。
简言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剥夺。土地所有权的合法转移也是应该被承认的。 对于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6、 于土地权利的纠纷。
政府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和财产权。但是与此同时,对土地私有 权的保护也或多或少对土地的保有期限、保有状况等问题造成了麻烦,于是关于土地所有的 纠纷和官司随之多了起来。主要有三个原因造成了麻烦。首先,由于信息交换不便和其他处 理成本较高,一些贫穷国家的政府没有能力准确地获得所有关于土地权利的信息。其次,社 会阶层和教育程度的不同会在社会上带来一种恐惧,即社会特权阶层会利用职责之便在土地 的注册上暗箱操作。最后,缺乏对发展中国家的调查,缺少对这些国家土地所有权变化的记 录。
六、 结论
农民问题关乎社会道德、公平公正、环境保护和人类生存等问题。除了对传统财产权 的保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还包括对传统观念和利益分享的保护,而这些都离不开对生态资 源的利用、保有、使用、买种子和宣传等工作。
农业保护依赖于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一旦气候变化恶劣或者生态受到破坏,农民的 收成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农民要采取合适的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赖已生存的自然环境,并在土 地使用上实行多样化的方法。《国际新品种植物保护联盟》加强了植物种植者的权利,而削 弱了农民的权利。限制重复利用种子损害了农民们的权利。他们使用的是受保护的品种。只 有在考虑种植者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农民重复利用受保护的材料。很显然,合法的利 益指的是忠实使用受保护的品种。
妇女的土地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乎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和对妇女的 授权。妇女,无论身份高贵还是卑微,都应该享有独立的土地权利,包括财产权、财产继承 权(对女儿和寡妇要平等对待)、土地租赁权等等。牧民的土地权利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 。土地私有化、圈地和将牧民隔离在非牧民用地之外使他们面临窘境。农民原有的土地应该 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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