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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市场形成良性的价格形成机制,那么对于某些收益相对稳定且没有很好成长预期的股票(如路桥收费类企业),其P/E值应该是很低的,如果它们再没有很好的股利支付政策,则股票应该就没有投资的价值
11月9日,证监会有关
负责人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证监会将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增强红利分配透明度,提升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将立即从IPO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则、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媒体把这个信息,解读为郭树清履新后给投资者的第一个“红包”。
此后几天,媒体聚焦于解析证监会近几年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文件,也把最近十年的上市公司分红统计数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有一篇文章说,最近十年,A股市场融资总额是3.15万亿元,分红总额是1.95万亿元,说明上市公司在从市场上融资的同时,也给予了投资者很好的回报,分红总额达到了融资总额的62%。部分读者就此质疑,分红的70%是分给大股东,实际分给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最多也就30%,也即不到6000亿元。即或按IPO的价格计算,投资者的回报率也不到20%(按10年总量计算)。如果量化到每一个会计年度,回报率也不如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甚至不如银行三个月期的定期存款的利率(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3个月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年利率是3.1%)。如果按照上市公司的市值计算,则投资回报率甚至不如活期存款利率(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活期存款的年利率是0.5%)。
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看法都不免偏颇。企业兴衰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应一味地苛求上市公司IPO后就得保持基业长青。作为投资者,理应客观分析每一家拟投资(购买股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资本市场制度设计的优越性在于,你可以通过它来参与、分享优秀公司成长的成果,也可以在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后自由地抽身离开。市场监管者为了防止大股东恶意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公司必须分红,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政策取向应该是很好的。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内,《公司法》和证监会的部门规章都对公司分红做了相应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如,证监会于2008年10月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实施中期分红,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既然有了政策的硬性支持,那么作为投资者,最重要的就是判断公司的分红能力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
作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我们在进行投资项目分析时,最常使用的公司价值分析模型就是“FCF(Free Cash Flow 自由现金流)”分析模型。实际操作中又具体分为“公司自由现金流分析”和“股东自由现金流分析”。前者分析企业的再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现金能力,后者则分析在满足公司扩大再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股东自由分配的现金能力。
这几年PE热的结果,相当一部分基金经理在分析项目投资价值时,喜欢用账面上的“净资产收益率”或“投资回报率”,并喜欢用这样的收益率来换算企业成功上市后的资本回报,从而忽略了日常的现金回报。而实际上,任何项目,不管你的愿望多么美好或多么强烈,其上市都是不确定的(说得极端点儿,证监会不是你们家开的),而且企业经营环境也是不确定的。为了对投资负责,客观分析企业的“自由现金流”,分析投资者(股东)能从企业取得的现金,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分红政策,并在实际经营中监督分红政策的执行,才是对投资负责任的态度。
笔者一个朋友,2006年投资1000余万元参股一家通讯产品生产企业,投资时该企业的年利润是500万元。2008年,该公司又从一家知名的美国基金募集了1200万美元。公司从2006年开始一直处于高速增长期,收入和利润迭创新高,2010年的净利润竟达到2.1亿元。公司于2011年上半年成功在香港IPO上市。
日前,我们在交流投资经验时,我问他:“你投资这家公司这么多年,分了多少红?”他说:“我们只在今年上半年分了红,是为了迎合香港上市的要求,公司把去年实现利润的30%拿来分配。”这就是说,尽管被投资的企业这几年来持续获得很好的经营业绩,但作为投资者却分文未得。如果不是因为上市获得退出通道,恐怕他还得看着骄人的业绩,无望地再等待几年。而一旦未来某一年企业经营失败,他的投资可能血本无归,只不过看着企业曾经的业绩空欢喜了一场。
这样的教训,相信有十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人都很深刻。正因如此,我们在投资时特别重视分析企业的“股东自由现金流”,特别重视分红政策的约定。企业上市之前,没有证监会来监督公司分红,《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红的规定也很难实际执行,投资者需要自我保护。极端的案例是,我们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除非前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或之前年度的亏损尚未弥补,在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末的一百八十(180)天内,公司股东有权依据其出资比例取得各种形式的利益分配。且现金分配的比例不少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
回到前面讲的上市公司分红,虽然从总体上看,近十年来上市公司的分红回报不是很理想。但作为具体的投资个案,我们却要分析目标公司实际执行的分红政策,并以此作为公司价值判断的基础。
公司股价的高低,体现的是投资者对于公司成长价值的预期。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时,不应用股票价格作为基数计算投资的分红回报率。而“股东自由现金流”和分红政策,体现的是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
比如,贵州茅台过去6年累计分红65亿元,累计股利支付率35.00%,6年累计每股现金分红6.29元。如果仅从上市公司股价来分析公司的分红回报率,贵州茅台的投资回报率显然很低,但如果投资者看中的是贵州茅台持续的增长价值,认可贵州茅台未来还能带来更高的收益增长,那么其股票就值200元甚至更高。其他类似的高分红率公司,张裕A 6年累计股利支付率68.55%,双汇发展6年累计股利支付率59.16%。这些应该都是对其成长预期的判断。
理论上,如果市场形成良性的价格形成机制,那么对于某些收益相对稳定而且没有很好成长预期的股票,比如路桥收费类企业,其P/E值应该是很低的,相当于固定收益投资。而这类股票如果再没有很好的股利支付政策,则股票应该就没有投资的价值。在这一点上,我们很多上市公司的确存在价格扭曲。
(作者系北京领优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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