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缥缈:基金的问题不仅仅是亏损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缥缈
2010年08月30日14:57

  (专供搜狐财经稿件 请勿转载)

  我们对于A股市场“恶的一面”的分析远远不够。对于A股的投资工具,特别是“对冲”工具的不足,缺乏改进的紧迫感

  从上周起,各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始陆续发布2010年半年报。据报道,在公布的数据中,出现5大“吐血数据”(亏

损额高,费用高,换手率高,机构持基比例下降,基金抱团看好“新消费”),而基金市场上也浮现“发行渠道宰基金,基金公司宰基民”的现象。

  上半年,偏股型基金无一盈利。天相统计数据,基金业上半年净亏损额为4397.5亿元,仅次于2008年上半年的1.08万亿元,为历史第二大半年度亏损额;此外,2010年上半年,基金业共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俗称尾随佣金)21.05亿元。

  证券投资基金无疑是证券市场的主力机构,但是却没有人能说清它们存在的价值到底是什么。以至于很多投资人,至今为止仍然坚持以为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理财”产品,而非真正的“机构”。事实上,基金是稳定市场的投资力量,但首先,它是作为一间机构而存在于市场上的。

  基金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投资者(仅限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投资者愿意支付基金管理费用的道理就在于此。但截至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依然有三大问题尚未解决。

  首先,是我国基金行业作为“机构”的经营模式,还远远不够成熟。无论是牛市还是熊市,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投资基金都不能证明,自己能够保证其持有人可以获得低风险而且相对安全的投资收益。现实情况是,A股市场中几乎所有的基金,主要是承担市场大趋势的“对手盘”,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平准交易(逆向交易)”,而非“趋势交易(同向交易)”。基金与市场的大趋势对冲的结果,是令其本身的风险增加,甚至远远高于一般投资者;

  其次,长期以来,我们对于A股市场“恶的一面”的分析远远不够。对于A股的投资工具,特别是“对冲”工具的不足,缺乏改进的紧迫感。根据近年的基金投资业绩统计结果,我们可以判定,基金不太可能总为投资者赢取超出市场平均的业绩与回报。说到底,A股基金到底有没有“投资优势”?如果有优势,为何总是“吃套儿”?如果没有优势,那么,基金“不差钱”,“规模超大”,就不一定是好事,还不如把“择时”与“择股”的功能还给市场本身,将较大的投资组合各自分拆为更为细小的、更为独立的投资组合,“老鼠仓”的理论逻辑就派生于此。因此,基金全线亏损的发生绝非偶然。规模大,操作难,其实不是好事;

  其三,整体而言,投资基金行业道德约束不足,激励措施同样不足。投资是需要技巧的,而且这一技巧的形成,时间成本极其高昂,极其巨大。所以,任何基金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时,必须具备鼓励基金经理获得佳绩的激励措施,不给出“正方向”的投资激励,就根本无法鼓励优秀的基金经理人发挥自身最大的个人潜质。毕竟,基金经理人掌握着非常真实的各种“可交易性”的决策权,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他们掌握着其所选定的“投资标的”的命运。为了在市场上生存,他们有时必须与市场的大趋势“对赌”,甚至会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从”的极端情况发生。身心所受到的压力与伤害,常人很难想象。

  据《福布斯》中文版近日推出的《中国十佳基金经理》(排名榜单),在中国市场,一半以上管理公募开放式基金的现任基金经理,任职基金经理的年限在两年以下,无从形成稳定的投资风格。此外,447位基金经理平均从业“寿命”不到3年。而在美国,基金经理平均任期达到5年以上,优秀基金经理的任期通常在10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几十年。

  作为职业投资者,基金经理们应当是最优秀且掌控最多相关资源的市场参与者,如果他们的“技术资源”和“社会资源”,始终不能转化为“技术资本”和“社会资本”,终其一生,他们也只能在竞争极端化、生存挑战化的市场中“血拼”,成为基金公司的“短工”。这可能有些说不通,甚至令人感到有些滑稽――如果基金经理本人连这个“账”都算不清楚,又有什么资格和本领在资本市场长期生存?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改革都是某种妥协,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善待基金经理们,体会到他们的困境与悲哀,从这个角度出发,只要本着“严以律已,宽以待人”的态度,有关方面应能找到长期有效的办法,令基金经理们更好地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完善市场环境。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主要采用契约型基金。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基金的法律结构中有三方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我国的基金采用自益信托的形式,基金持有人购买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份额,并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信托契约,成为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处于信托受托人地位,通过信托契约和托管协议来明确各自在管理、运用、监督基金资产方面的职责。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一个信托契约来构建;后二者之间的托管协议也不再是单独存在,而是融合在信托契约法律关系当中。

  这种法律结构,事实上等于固化了基金委托人并非真正财产所有权人,投资受益人也不仅仅是财产管理权人。长此以往,确实令人忧虑。

  一位从业多年的基金经理曾经撰文指出:2008年共有247只基金发生基金经理变动,占全部基金数目的56%,而2007年只有171只基金发生经理人的变动。

  但在此类变动的过程中,近期发生了从公募转为私募的本质变化。其中,有些私募基金,从募资,再到开户、品牌、投资要素,是以“零时间成本”,完成了从公募到私募的“变身”,而此前的公募机构则被淘空,仅仅余下一个松松散散的空壳子,还额外给自已增多了一个盘口上的竞争对手。

  (作者系资深市场人士,万科周刊论坛笑谈股筋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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