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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造成我国目前贫富悬殊的原因复杂多样,仅靠个税改革“单兵作战”,是不可能使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就此“毕其功于一役”的
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已经披露的内容来看,此次个税改革涉及到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毫无疑问,个税改革是调整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一种有效方法,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财政部报告,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到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目前个税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但是,在个税迅速增长的同时,负担主体却呈现出苦乐不均的现象。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超过60%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相比之下,占有大多数社会财富的富人却只承担了大约1/3的份额。这样,本来意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却在无意中成了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帮凶”。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个税设计上存在着先天的缺陷,特别是累进税率不完全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边际税率过高。从国际上看,采用45%的最高边际税率的国家非常少。而税率越高,富人逃税的动机越强;二是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结构,而国外一般都简化为二到五级。而且级差设计也不尽合理,浮动区间太窄。此外,征收管理手段落后、纳税意识淡薄等,也是个人所得税制面临的重要问题。
可以看出,此次个税改革在这些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改善和纠正,这将使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和更积极的作用。
但值得提醒的是,有些人希望通过此次个税改革,就能够迅速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想法未免太过于天真。事实上,由于造成我国目前贫富悬殊的原因复杂多样,仅靠个税改革“单兵作战”,是不可能使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就此“毕其功于一役”的。
一方面,富人的财富形式和构成与中低收入阶层有较大的差别。比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在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最小,大约在2%左右。但对于富人而言,则是财产性收入要占其总收入的70以上。不仅如此,富人还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税、避税,最终使中低收入阶层变成承担个税的主体。
另一方面,造成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根源还在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与不合理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体制。这样,城市居民、政府和垄断企业就在分配中居于优势地位,而农村居民、非垄断企业职工等群体就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要想尽快解决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除积极开展个税改革之外,还需要在缩小城乡差别、消除垄断企业不合理高收入和降低政府在国民收入中比重等方面多下功夫。只有多头并进,标本兼治,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势头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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