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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尽可能地提拔白痴,保护白痴;提得越高,保护的越完善,他们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越小――《迪尔伯特原则》
企业和人一样,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然而中国企业面对破产,却总是“不得其法”,特别是近来业
界热议的创业板企业的“退出”问题,更是如此。首先,企业直接倒闭但不进入清产核算(进而从法律层面确认破产,免除其他责任),这是目前中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大约有近80万家企业选择通过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企业的方式退出,但其中仅有3000多例企业破产。
从2007年6月算起,中国新《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多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真正依法进行破产的企业,不能说没有,但是很少。之所以如此,我们可以从《企业破产法》内找到部分原因,但主要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障碍。
其次,考虑到《破产法》的立法,首先应定位于市场化的前提: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二是应立足于市场化的手段。但如果从《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来看,明显缺乏对于破产企业资产的核对和处理执行办法。例如,如何进行合规的破产保护,如何进行合规的资产清算,均无可以保证执行的保障性的规定。简而言之,对于企业来讲,进行破产没有好处。企业得不到破产保护;破产清算还得支付相关的资产清算的财务成本。
上市公司属于完全市场化的企业,真到“退市”的时候,如何保护二级市场持有公司股票的中小股民的利益?显然,这不能简单地套用《破产法》中的相关条例——非上市公司现实中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范式,遑论上市公司了。
1998年,当时第一批向证监会发行部门提出申请上市(IPO)试点的12家企业,到2008年创业板征集首批资源公司的时候,只剩5家了。其余7家,不是已经失去上市资格,就是早已无从寻觅。
如果当时他们全部上市,不知道我们现在应当如何监管――能不能确保让这些企业按照程序合法、合规地“退市”?这里有没有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有没有保荐机构的责任?如果有,政府机构(包括交易所、相关券商、保荐人),又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此外,企业还有另外一种破产需要,比如严重违法,无法按期偿还公司债务,或发生重大产品危机时,将如何面对投资者?成熟的企业还好一些,毕竟有一个稳定的结构。然而创业板的企业,抗风险能力未必尽如人意。遇到问题,企业经营不下去,多年的品牌、市场、产能,毁于一旦,然后董事长被捕,这样的企业,是退市处理还是继续经营下去?前些年某家奶粉企业,如果问题再晚暴光三四个月,按当时的程序走,岂不是已经“成功上市”了?
其三,细看创业板企业的招股说明书,我们能发现其中部分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如果企业退市,损失的就不仅是股民,也同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例如公司上下游业务合作方、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等。如果企业轻易能用“退市”的方式摆脱责任,导致各方蒙受较大损失,将给政府、银行、社会,带来多少问题?
说实话,当前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至少有一半,此前从来也没听说过,反倒是那些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比如某些“创投机构”,更有名气一些。
其四,以我国股市现有的外部条件,如果推行退市制度,也应自主板开始,创业板远不如主板合适。此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对退市风险警示有一些初步规定。其中,对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等11种情况,深交所均有权对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所欠缺的,是真正的执行,或补允完备的过失补偿机制。
以资本市场而言,必须遵守“迪尔伯特原则”,特别是对于那些已获上市资质的企业而言。某些事项,请神容易,送神却难!可以选择的空间,并不很大。所谓“迪尔伯特原则”,是指“逆向选择原则”:应当尽可能地提拔白痴,保护白痴;提得越高,保护的越完善,他们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越小!
以9月末的市值计算,限售股股东目前持有未解禁市值约500亿元,个人股股东持有股票市值约为1700亿元,其中包括各公司高管的持股约625亿元。考虑到创业板公司的那些高管们纷纷辞职的背景,我们不能把退市想得太简单。比如,对于经济责任追究,需要前推多少年?哪些人是直接责任人?哪些人是间接责任人?再比如,对于那些已离职、或抛股套现但仍“留用”的高管,是否可以追究连带责任呢?
(作者系资深市场人士,万科周刊论坛笑谈股筋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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